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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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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妇产科医疗纠纷案件随笔
作者:罗李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25 17:03:44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人们的维权意识普遍提高,医疗纠纷也呈高发态势。根据相关文献资料的统计,医疗纠纷中尤以妇产科的医疗纠纷数量多,甚至高达30%,鉴定为医疗事故的案件更多。发生妇产科医疗纠纷后往往诉求标的额大、赔偿额高,涉事医院处理的难度也大。

   现我就最近代理的一起妇产科医疗纠纷案件,综合医患双方的说法、病历书写中发现的情况,谈一下在这个个案中医院所涉及到的问题:

   1.入院时未与产妇进行充分有效的医患沟通,告知入院及术后,如产后排尿的重要性等,未达到入院宣教的目的。

   2.对于医嘱中的“二级护理”,未严格执行每2小时巡视患者的诊疗常规,未严密观察病情,无护理记录内容进行佐证。

   3.对于产妇或家属告知的产妇身体异常情况,未引起重视,未请示上级医师或请他科会诊,以明确病情。

   4.产后或术后未记录液体的出入量。

   5.护理记录内容不详细,太过于简单,甚至缺失,无法证明已经进行了正确的日常护理。

   6.《护理记录单》中记载的内容与病历中其他的记录存在矛盾。

   7.入院时、产后、日常查房过程中未按照规定进行体格检查,过度依赖于辅检查,对“三基”不重视。

   8.《医患沟通记录》中无医患沟通的时间记录、无记录书写的时间,产妇或家属签字也未书写时间,甚至还参杂了其他病人的病历。

   9.《知情同意书》中未详尽说明医疗风险,未告知除了胎吸术之外还有剖腹产的方式,即未说明替代医疗方案,损害了患者的知情权,未尽告知义务。

   10.《医患沟通记录》、《待产记录表》、《临时医嘱单》中对同一时间使用的缩宫素剂量记录不一致,相互矛盾。

   11.病历书写中存在违规涂改现象,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也涉嫌伪造、篡改医学文书。

   12.医患沟通记录及知情同意书中的告知内容格式化,未根据产妇的个案情况进行相应修改,无针对性,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情况未充分告知。

   13.部分病历记录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根据以上问题,建议医院采取如下措施防范此类纠纷的再次发生:

  1.加强对医生、护士的“三基”培训,适时组织人员进行考核,提高每一名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

  2.医院组织医务人员加强对《医师执业法》、《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保障依法执业。

  3.加强对医患沟通技巧的学习,真正实现与患者及家属的有效沟通、相互理解与支持。

  4.病历书写应严格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进行书写,特别是实行电子病历后,病历的修改更应当规范进行,在打印前应反复核对。

  5.加强对病历书写质量的适时监控,提高病历的书写质量。作为书证的病历在医院承担举证责任时,会起到尤为重要的作用。

  6.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向产妇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时,如有替代医疗方案一定要进行说明并记录,供产妇或其受托人进行选择并取得书面同意,否则会涉嫌侵犯产妇知情同意权。

  7.医患沟通应不定时进行,发现有异常时应随时沟通。

  8.下级医务人员应随时与上级医务人员保持沟通,多汇报,多请示。

  9.对已经实际实施了的医疗行为医务人员应进行详细的记录。

  10.严格执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准入和医务人员执业的准入。

  以上内容仅为个人见解,可供讨论,如有不妥请指正。

                                     201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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