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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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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香律师专栏

配偶一方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合同是否有效?
作者:江苏九谷律师事务所吴晓香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30 16:44:29
 案情:原告购买被告房屋,但该房屋为被告婚内取得的财产,房屋买卖合同上无配偶方签字,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配合原告过户,并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悔约。

法律缓引:

1. 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 物权法第15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 判断合同的效力应考虑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无权处分行为,仅涉及合同能否履行以及合同履行后相对人能否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问题,而与合同效力无关。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仅使双方互负债权债务,仅是物权的原因行为。

5.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了第89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6. 物权法第17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律师观点:

1. 根据物权法第15条,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2.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负有协助过户义务。

3. 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无权处分行为,涉及的是物权的处分问题,即物权共有人可以依据本条对抗物权的变动(即过户行为),但不得以此对抗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4. 在房屋买受人不符合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构成要件时,而物权共有人又坚决不同意物权变动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主张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包括房屋涨价的差价损失。

 

� :2��u x��so-font-kerning:1.0000pt;background:rgb(255,255,255);" >如重新购置的房产登记在男方、女方、子女三方名下,且为共同共有,则对于子女的权利如何认定?

 

    1.首先需确定子女取得财产份额的性质:

    从一般理解来说,应为男女双方对子女的共同赠与。

    2.对子女赠与的房产份额是否包括男方婚前个人财产86万元?

    从夫妻双方赠与的本意来说,一般意义上是就夫妻双方有权处分的婚后共有财产进行处理,即应先扣除86万,而且赠与涉及财产的无偿处分,需要有权利人的明确意思表示,所以86万不应在分割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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