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暖云婚姻帮

暖云婚姻帮律师

首页 律师介绍 在线咨询 律师专栏
全国客服热线:4006-188-116

韦端宁律师

[广西 - 南宁]
帮助人数:188人 电话咨询:18978836991
执业证号:14501201010267878执业机构: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韦端宁律师简介

韦端宁,男,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联系方式:0771-5709733,18978836991,微信号:wei267878。作为执业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注重理论知识的研究,总结司法实务的经验,诚恳敬业,办事认真负责,具备良好地协调沟通能力,始终以寻求及维护客户权益最大化为唯一宗旨,侧重于为客户提供积极的、具有建设性及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法,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综合法律服务。擅长领域:在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公司法务、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与物流运输等方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办案经验。附:广西同望[查看更多]

律师专栏+More

韦端宁律师解答的咨询+More

  • 咨询者:132****5968

    2017.09.07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如你所述情况,如是患病你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 咨询者:132****5968

    2017.09.07

    婚后购买的房产,车子等如你们没有约定,一般是你们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可以予以分割,儿子没有份。

  • 咨询者:182****6022

    2016.06.28

    协议离婚不成,可通过起诉法院要求离婚。

向韦端宁律师发布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