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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孝蓉律师

[重庆-渝北区]帮助人数:44人 电话咨询:15808020911
执业证号:15001201511939621执业机构:重庆智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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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孝蓉律师解答的咨询

  • 咨询者:156****4298

    2016.04.10荣孝蓉律师回答

    如果协商不成,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 咨询者:156****5328

    2016.04.06荣孝蓉律师回答

    通过诉讼的途径是可以离掉的,如果男方坚持不离,并且也没有法定的准许离婚的事由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赌博吸毒,分居两年以上,失踪,闪婚,欺骗胁迫等情形,法院可能第一次诉讼不会判离。但是六个月之后第二次诉讼,一般就可以判离了。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 咨询者:147****5555

    2016.04.06荣孝蓉律师回答

    确实有证据证明男方过错,可以作为感情破裂的事由。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你争取到的几率还是相当大的。法院对于抚养权,都是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一般两岁以下都是跟母亲的,你的孩子刚刚满了两岁不久,你的家庭父母素质相对高一些,经济能力也还不错的情况下,你坚持争取的话,胜算挺大。

  • 咨询者:187****2972

    2016.04.06荣孝蓉律师回答

    一、父母离婚后,未成年人由谁抚养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①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②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③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
      ④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⑤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⑥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
      ⑤-⑥不是法定的优先抚养子女的情况。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4、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所以理论上是可以的,不过还需要看你们的实际情况。协商一致当然没有问题,协商不成只能在诉讼阶段积极争取。

  • 咨询者:151****3428

    2016.04.06荣孝蓉律师回答

    分居不管时间长短都不能导致自动解除婚姻关系。如果夫妻双方感情却已破裂可以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对于小孩的抚养权,按照有利于孩子成长来处理。你丈夫的家暴等行为可以作为你们离婚的理由,并且也可以有利于你主张共同财产和孩子的抚养权。

  • 咨询者:132****0830

    2016.04.06荣孝蓉律师回答

    离婚协议,可以自己写,也可以律师拟定。如果可以协商离婚,那么孩子抚养权以及负债都可以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那么孩子抚养权一般按照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处理。至于债务,如果可以确认用于共同生活,那么就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 咨询者:188****4933

    2016.04.06荣孝蓉律师回答

    没有办理婚姻登记的话,其实不是离婚,是解除同居关系。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根据《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父母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有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现行司法实践中,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有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 咨询者:182****9375

    2016.04.06荣孝蓉律师回答

    没有办理婚姻登记的话,其实不是离婚,是解除同居关系。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根据《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父母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有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现行司法实践中,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有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 咨询者:135****1266

    2016.04.06荣孝蓉律师回答

    离婚协议的拟定,一般民政局有固定模板。你们可以参照修改或者网上下载。

  • 咨询者:132****3491

    2016.04.06荣孝蓉律师回答

    一、父母离婚后,未成年人由谁抚养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①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②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③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
      ④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⑤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⑥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
      ⑤-⑥不是法定的优先抚养子女的情况。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4、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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