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民胜律师专栏
婚姻存续期间“征地分配款和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个人财产
作者:张民胜 单位:陕西宜平律师事务所
所在城市:陕西西安 邮编:710054
关键词:财产认定
内容摘要:在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问题时,对婚姻存续期间村民取得的“征地分配款和拆迁安置房”的认识意见不一,各地法院处理这类案件认定标准不统一,造成裁决结果完全相左。《婚姻法》《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五)项“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和第十八条第(五)项“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对“征地分配款和拆迁安置房”未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专门对婚姻法第十七条“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财产”作出规定。《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作者认为:司法解释对“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财产”做出了限定解释,除此之外的财产,不得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在现实生活中,不属于列举的共同财产的,应当归于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五项“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正 文
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我们发现对婚姻存续期间村民取得的“征地分配款和拆迁安置房”的认识意见不一,各地法院处理这类案件认定标准不统一,造成裁决结果完全相左。为处理这类案件时统一认识,正确适用法律,更好更准确的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我研究了婚姻法的规定及司法解释,研究了征地分配款和拆迁安置房的财产性质和取得方式,认为征地分配款和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个人财产。农村村民征地分配款及拆迁安置房是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政策及法律规定,通过民主议定程序明确分配给本集体组织成员的财产,这两项财产在《婚姻法》中没有明确的财产名称及界定,应属于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五项“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下面从财产性质和法律规定加以论证。
一、征地分配款和拆迁安置房的财产性质
征地补偿费是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被征用土地单位补偿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对土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依照民主议定程序分配给本集体组织成员。
拆迁安置房是对征用地范围居住的公民的进行的住房安置,依据安置方案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对农村集体成员来说,一般都规定每人的安置面积。对于户籍不在农村的祖遗房,安置方案和农村集体成员是有区别的(这类房属于一方婚前财产,不属于我们讨论的范围)。
在我国,确认是否属于集体成员以户籍为准,登记居住地在农村和具有农业户口。所以这类财产和公民的身份有关,具有专属性。农村土地是农民的最基本生活保障,对于已征地农民,土地补偿及安置是对其基本生活的保障,所以属于个人财产,不得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它与婚姻存续没有关系,只与农民身份有关,是农民的最基本生活保障。如果允许婚姻另一方参与分配作为农民一方的征地补偿款和拆迁安置房,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也不公平合理。
二、关于征地分配款和拆迁安置房法律规定及适用。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以上法条规定了夫妻共同及夫妻一方财产,都采取了列举式规定。对于列举的前四项规定,区分的很清楚,而第(五)项“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财产”“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专门对婚姻法第十七条“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财产”作出规定。《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作者认为:司法解释对“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财产”做出了限定解释,除此之外的财产,不得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在现实生活中,不属于列举的共同财产的,应当归于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五项“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征地补偿款及拆迁安置房是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政策及法律规定,通过民主议定明确分配给本集体组织成员的财产,征地补偿款及拆迁安置房在《婚姻法》中没有明确的名称,属于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五项“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是我通过分析论证得出的结论。当然,征地补偿款及拆迁安置房是是改革过程中,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出现的新的财产名称。对这类财产的定性及认定,关系人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权益。而且这类财产一般金额较大,关系着基本的生存问题,所以争议比较大,矛盾比较尖锐。在目前,还没有司法机关对这类财产作出明确的界定。各地法院根据各自的认识,将其归入共同财产或一方个人财产,出现完全相反的判决。我们希望最高法院能作出司法解释,以便在今后的工作中统一认识标准,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离婚案件婚姻存续期间涉及征地分配款和拆迁安置房问题。
2015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