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暖云婚姻帮

暖云婚姻帮律师

首页 律师介绍 在线咨询 律师专栏
全国客服热线:4006-188-116

刘童伶律师

[山东-济南]帮助人数:63人 电话咨询:15866673985
执业证号:13701201211108916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向该律师咨询

刘童伶律师专栏

论家庭暴力中的法律视角
作者:刘童伶  发布时间:2016-04-11 17:40:29

论家庭暴力中的法律视角

  

内容摘要:家庭暴力作为国际领域普遍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值得深入探讨。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已日益成为我国法律工作的热点。本文分析了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现状及缺失,进而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完善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具体建议,用法律视角深入探讨家庭暴力中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立法,司法救济

引言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值得关注的是,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已经日益成为我国法律工作的热点。“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的美籍妻子遭受家暴受伤后发微博求助,影视演员白静因家庭纠纷被丈夫残忍杀害等,近年来,类似涉及“家庭暴力”的“家事案”频现媒体。此前,全国妇联已连续5年向全国人大提出关于将反家暴问题“入法”的建议。目前终于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惩治家庭暴力,实现男女平等,不仅有利于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更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对此,我作为长期从事婚姻家庭诉讼的律师,结合工作实践做了如下尝试论述。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及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一)家庭暴力的定义

家庭暴力作为国际领域普遍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联合国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1993)、联合国秘书长《关于侵害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的深入研究》(2006)等相关国际公约对其作了界定。尽管家庭暴力受害人并不限于妇女,有些情况下男性和儿童也会成为受害人,但是,由于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最为普遍、最为严重,所以相关国际公约和其他国际文件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界定通常只表述为针对妇女的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主要是夫妻之间,一方通过暴力或胁迫、侮辱、经济控制等手段实施侵害另一方的身体、性、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权利,以达到控制另一方的目的的行为。注意与一般夫妻纠纷中也可能存在轻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进行区分。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权力和控制。加害人存在着通过暴力伤害达到目的的主观故意。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和发展, 呈周期性模式,并且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的身体或心理伤害后果,导致受害方因为恐惧而屈从于加害方的意愿。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国外立法例以及被普遍认可的学界理论研究成果,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家庭暴力的发生,与加害人的原生家庭、社会和文化环境、以及双方的体力对比有关,但与暴力关系中双方的年龄、学历、职业、社会地位、经济收入、居住区域和民族等,均无必然联系。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我国也不例外。据有关部门的权威调查,我国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在29.7%到35.7%之间,其中90%以上的受害人是女性。全国妇联权益部调查资料显示,家庭暴力已成为我国妇女权益中的突出问题,投诉数量呈持续增长态势,每年的群众投诉约5万件,占全国妇联系统信访量的十分之一。家庭暴力成为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据国务院《中国妇女状况的白皮书》统计,我国每年解体的40万个家庭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司法部门调查资料表明,家庭暴力案件约占婚姻案件的30%,个别地区甚至高达50%。庭暴力在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同时,带来了社会不安定因素,也进一步推动了性别不平等和暴力等不良文化的传播,它对生命和资源的巨大伤害表明:家庭暴力的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的范围,不论对个人、家庭还是社会都有极大的危害,预防和制止家庭中的暴力行为势在必行。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介绍,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要是妇女和儿童,主要表现在夫妻之间和父母子女之间,给妇女儿童身心造成很大伤害。目前,大多数省份建立了“110”反家暴报警中心,全国共成立了400多个妇女庇护所、救助站。许多省、地市司法行政部门在法律援助中心里专门设立了妇女法律援助站,对遭受家庭暴力妇女开展法律援助。21个省份的卫生系统建立了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由于家庭暴力已成为离婚率上升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引发社会治安恶性案件的一大隐患,可以说家庭暴力是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社会问题。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制定与完善

我认为在解决家庭暴力的法律改革的宏观战略上,还是应当走专门立法的道路。于2016年之前此处为空白,反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社区干预,行政干预和司法干预诸多方面,各个法律的结合适用不完全符合其本身性质对一个综合法律的要求,用各种分散的法律适用甚至是套用反家庭暴力案件是片面的、有限的。不利于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也不利于对施暴者的教育矫治和惩处。

综上,我认为,一部对家庭暴力的定义、社会救助、行政措施、司法救济、法律责任都做了具体规定的专门性法律《家庭暴力防治法》,可以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最有效地预防暴力的再次发生。

(二)完善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思考和建议。

现阶段要完善法律中关于家庭暴力的内容,应着重注意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主要是:细化家庭暴力的定义;明确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机构;规整家庭暴力案件的取证、制裁办法以及赔偿;通过立法加大司法干预对家庭暴力的作用。以立法的形式向社会表明,家庭暴力不仅是犯罪,而且是严重的犯罪。这将有利于法律对家庭暴力的威慑力和约束力。用现有法律,创造成功判例,以推进立法,建立及时规范的司法鉴定做好反家庭暴力案件的登记、统计与管理工作,增强社会对家庭暴力的重视程度,提倡全社会综合治理,构建整个社会防控和制裁家庭暴力的体系,将它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开展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全社会要从舆论、道德到法律、机制,从司法机关、社区、单位到家庭编织一个反家庭暴力之网。健全社会控制机制,防微杜渐。报刊、电视、广播等传播媒体要加强宣传教育,增加公众监督作用。加强妇联等社会团体的作用,使这些组织成为反家庭暴力基地。同时,借鉴国外的法律和司法实践经验,以期形成一个更加完善的社会处理网络。

三、法律措施在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中的作用

(一)人身安全保护措施。

在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精神受到控制的情况,甚至存在典型的“分手暴力”现象,严重影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人民法院有必要对被害人采取保护性措施,包括以裁定的形式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确保诉讼程序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在美国、英国等一些国家和地区,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中,一个有效的方法就是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法官申请禁止令(保护令)禁止施暴者靠近处于危险中的妇女及子女。保护令的内容一般包括,在一定的有效期间内施暴者不得靠近申请人,限时搬出申请人的住所等。如果违反禁止令的行为人,除了有可能引发其它刑事、民事的藐视法官的诉讼程序和受到制裁外,还可能被处罚款和受到逮捕和刑事控诉。这一方法有效的避免了造成暴力的严重后果,降低了妇女受到严重家庭暴力的可能。

(二)针对证据不利的法律干预。

目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现状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除了法律规定不完善外,证据不足也是很大的障碍。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当事人证据意识不强,没有充分注意收集证据,但更重要的是现行的证据规则在证据的采信、认定方面没有充分考虑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因此,在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有关家庭暴力的民事诉讼中涉及的证据的采信、证明标准、反证责任、司法鉴定的程序等方面作出一些新的规定,适当减轻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这些规定既符合家庭暴力案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又充分体现了反家庭暴力法关怀弱者、保障人权的特点,也有利于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

(三)明确规定救济措施,强化法律责任 。

由于“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所以反家庭暴力法的重点内容之一应是完善相应的救济措施;特别是有关救济途径方面的规定;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施暴者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负有法定职责却不履行其职责的执法、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和社会救助机构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应负的法律责任;明确家庭暴力案件鉴定机构的职责及其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明确对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以暴抗暴案件的从轻、减轻处理原则;从而使反家庭暴力法具备较强的“可诉性”,真正成为执法、司法的依据。

(四)在加强对家庭暴力的行政干预过程中,最重要也是最直接的是要加大公安机关的干预力度。

公安机关作为治安保卫机关,其主要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家庭暴力作为一种侵犯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老人基本人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它不仅侵害了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破坏了家庭的和谐与幸福,而且危害着社会的稳定,破坏着人们赖以生存的社会秩序。因此,公安机关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在预防、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为此,反家庭暴力法应具体规定公安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职责和措施,特别是要明确公安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具体方法、步骤、程序措施,为公安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依法行使治安处罚权、刑事案件侦查权提供法律依据;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必须有效地保护被害人,最大限度地减少重伤、死亡、自杀等现象的发生。对于已然发生的家庭暴力案件,在处理时,应做到及时制止、及时救治、消除隐患,减少损害。既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稳定施暴者的情绪,避免矛盾升级,造成更大的损害,又要做好受害人的安抚工作,给予被害人以关怀、同情、鼓励,使之有勇气同家庭暴力作斗争,最终摆脱家庭暴力。

四、深入探寻家庭暴力案件处理中的法律力度

家庭暴力作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的解决虽然不能仅仅依靠法律,但离开了完善的法律却又是万万不能的。在我日常的律师工作中,曾几次接触到因为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通过研究讨论案例,学习相关法条,分析法院办案指南等方式,更加体会到法律规定的完善对案件处理的重要性。目前,家庭暴力呈现新的趋势:高知、高薪人群“家暴”比例升高;婚外情成“家暴”的主要推手;经济制裁成新型“冷暴力”。针对这样的新变化需要更加可以适应新形势的法律措施跟进,才能取得较好的处理结果。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曾经指出“司法实践中处理家暴案件的基本状况是:很高的证据认定标准,中庸的解决方式,很轻的处罚措施。”这恰恰是对我国目前在反对家庭暴力中法律的思考。因此,希望国家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关注并采取必要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充分利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所创造的条件,充分利用立法资源,坚决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作斗争,把家庭暴力降低减少到最低、最小的限度。

五、结语

完善的立法能够为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提供最为坚实的基础和后盾,完善的司法能够为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提供最为有力的执行力保障;只有建立完善有效的司法干预机制,才能够用法律的武器为家庭擎起一片没有暴力的蓝天。


向刘童伶律师发布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