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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鹏律师

[山东-威海]帮助人数:4人 电话咨询:13176808826
执业证号:13701201211362110执业机构: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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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鹏律师解答的咨询

  • 咨询者:185****6210

    2016.04.20李鹏鹏律师回答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这一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当然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同居关系;至于男女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因这种关系不是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当事人如果起诉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如果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的,属于法律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平等地保护子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咨询者:137****4825

    2016.04.20李鹏鹏律师回答

    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分期支付。实践中,有法院判决一次性支付的案例存在,但是具体肯定要考虑对方的经济情况。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 咨询者:150****3289

    2016.04.20李鹏鹏律师回答

    首先,根据我们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其次,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条款,与法律规定相悖,对孩子的抚养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不能被剥夺,但也不能放弃,因此关于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 咨询者:158****6722

    2016.04.20李鹏鹏律师回答

    你好,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离婚,那么可以采用诉讼的方式。携带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的复印件至被告住所地法院立案。关于离婚案件的管辖还涉及到多种情形,例如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或者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情形,均需要区别对待。
    立案后,若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则上,法院第一次不能判决离婚,半年后,可以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此时,基本可以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