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艳娅律师解答的咨询
2016.05.18宋艳娅律师回答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法律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 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⑴ 如男方户口在A地,女方的户口在B地,双方经登记结婚,婚后男方居住在A地,女方因触犯法律而被判处有徒刑3年而被监禁在某监狱C地,现男方想提出离婚诉讼,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法院,而B、C法院没有管辖权;(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⑵ 如男方户口在A地,女方的户口在B地,双方经登记结婚,男方、女方因触犯法律而双双入狱,分别被判处有徒刑5年、4年,男方被监禁在某监狱C地,女方被监禁在某某监狱D地,现男方想提出离婚诉讼,若女方被监禁时间未达到一年,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B法院(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A、C、D法院没有管辖权;若女方被监禁时间达到一年以上,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法院没有管辖权。(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举例:(男方起诉女方离婚)例如:男方的户口在广东省A地,女方户口在福建省的B地,两人登记结婚,现男方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经与女方协商未果,拟向法院起诉离婚,则有权管辖的法院根据不同的情况。 1、若男方一直在A地居住,而女方因结婚离开B地超过一年,与男方共同在A地生活,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没有管辖权。(民诉一般管辖:民诉法第二十一条,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若男方一直在A地居住,而女方因结婚离开B地未达到一年,与男方共同在A地生活,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B地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适用一般管辖即民诉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若男方与女方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男方去了C地,女方去了D地,若女方离开B地超过一年,男方离开A地也超过一年,并且女方在D地连续居住已超过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若男方与女方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男方去了C地,女方去了D地,若女方离开B地未达到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B法院,而A、C、D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适用一般管辖即民诉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若男方与女方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男方去了C地,女方去了D地,且女方离开B地超过一年并女方在D地连续居住未达到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C地法院,而A、B、D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举例:如男方户口在A地,女方的户口在B地,双方经登记结婚,婚后男方生活在A地,女方一日突然失踪,虽经男方苦苦查找,但仍未发现女方的踪影,男方无奈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请,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无管辖权。(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四、关于军婚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无论一方还是双方是军人,都是由地方法院来审理的,军事法院是无权处理的。具体的情形包括: 1、男方与女方系夫妻,男方为非军人,男方的户籍在A地,女方是现役军人,且女方为非文职军人,在B地工作,若现男方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A地的法院,而B地法院没有管辖权。(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男方与女方系夫妻,男方为非军人,男方的户籍在A地,女方是现役军人,且女方为文职军人,在B地工作,若现男方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B地的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民诉一般管辖:民诉法第二十一条,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男方与女方系夫妻,男方与女方都是现役军人,男方在A地工作,女方在B地工作,若现男方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女方所在地的法院。 五、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六、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八、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016.04.28宋艳娅律师回答
首先搜集相关证据主要三个方面夫妻感情破裂(你提到的家暴、赌博),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然后准备好起诉状两份,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和你准备的证据去法院立案即可。
2016.05.16宋艳娅律师回答
您这个说的有点太笼统了吧
2016.05.16宋艳娅律师回答
放宽心态,安心待产吧,孩子健康是当下最重要的事情,别的事情都等到孩子降生后再说,或许孩子出生后你婆婆的态度会有一点点改变,没有改变也没有办法谁让咱摊上这么个婆婆呢。
2016.05.17宋艳娅律师回答
你的起诉关键还是要解除婚姻关系,而不是延期开庭的事情。延期开庭必须有正当的理由,否则是不会允许的。当然你们能够协议离婚时最快的方式。若要起诉,证据必须收集扎实,做好准备工作。
2016.05.18宋艳娅律师回答
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你的情况的话是想走诉讼离婚。诉讼离婚一般是三个问题,1、解除你们的夫妻关系,这个法院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破裂与否。这方面的证据一般是对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家庭暴力,出轨,分居二年等等证明你们感情破裂的证据。2、子女抚养。鉴于你们的孩子还不满两周岁,一般是母亲抚养,父亲支付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看你们具体有什么财产和债务。另外,你提到的彩礼钱是不用返还的,因为法律规定的返还彩礼的情况为:没有结婚登记;虽登记但没有共同生活;因给付彩礼导致其生活严重困难的。希望能帮到你。具体程序的话就是准备好起诉状两份,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和你的证据去法院立案就行了。
2016.04.19宋艳娅律师回答
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只能是同居关系,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可以解除同居关系。孩子两个月的话一般应该随女方生活,男方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金额可以协商。如果法院判决的话,一个孩子抚养费的金额不得超过男方的工资的30%。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①子女的实际需要; ②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1]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1]
①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1]
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1]
②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1]
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1]
③ 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1]
2016.04.19宋艳娅律师回答
此问题涉及到婚前一方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该如何认定的问题?(一)首先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双方的名字,并且双方拿不出当初购房时的出资情况,此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法律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置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如未约定按份共有,可认定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016.04.16宋艳娅律师回答
拿民政局的结婚登记证明可以去起诉离婚的
2016.04.11宋艳娅律师回答
你这个案件分两个部分,一:刑事部分。派出所已经立案,你可以申请鉴定,如果构成轻伤以上,则对方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承担刑事责任。二:民事部分。看你的诉求是什么,如果觉得对方的行为让你觉得婚姻关系难以维系,你可以起诉离婚,那么派出所的相关立案文书以及医院的诊断证明等可以作为你的证据,证明对方对你家暴。起诉离婚的同时你可以向对方索赔。但是,如果不起诉离婚仅仅起诉赔偿的话,属于婚内索赔,一般不会支持。另外,提醒:因为你们结婚时间不长,对方可能索要礼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