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之撤销权VS效力待定合同善意相对人之撤销权
作者:北京张敬辉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17 23:49:41
可撤销合同之撤销权VS效力待定合同善意相对人之撤销权」
1.时间限制不同
可撤销合同之撤销权,受1年除斥期间限制,撤销权人须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1年期满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效力待定合同善意相对人之撤销权,须在法定人或被人之追认之前行使。追认生效时,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消灭。
2.撤销权行使方式不同
可撤销合同之撤销权,系形成诉权,只能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
效力待定合同善意相对人之撤销权,行为方式无限制,可以通知方式行使,亦可以诉讼、仲裁方式行使。
【注意】相对人不管善意恶意都享有催告权,但只有善意的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
【注意】追认或者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可以向限制行为能力人(人)作出,也可以向相对人作出,但相对人催告后,此前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失效,此后只能向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