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规范
作者:北京张敬辉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17 23:52:5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规范」
1.效力性强制规范
(1)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共利益的。
(2)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如禁止人体器官、毒品、枪支等买卖。
(3)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
(4)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
(5)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2.管理性强制规范
(1)“资质限制类”。强制性规范仅限制一方当事人的市场进入(准入)资格或者资质条件的,一般属于管理性强制规范。但是,若不具备该法定即损害社会公共秩序(主要情形为损害公众安全)者,则属于效力性强制规范(“危害公序型”)。
(2)“履行控制类”。强制性规范仅禁止或限制合同的履行,而非直接禁止合同(订立)行为本身的,为管理性强制规范,违反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3)“行政管理类”。国家为对经济金融、社会文化、环境资源等领域中的私人行为进行行政管理所设的强制规定,属于公法范畴,服务于数据统计、社情监控、维持秩序等各类政策目的的,主要不是着眼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一般均为管理性强制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