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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敬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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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敬辉律师专栏

撤销权的主体和期限
作者:北京张敬辉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17 23:56:28
撤销权
1.可以行使的主体:欺诈(受欺诈方);胁迫(受胁迫方);显失公平(受损害方);主体重大误解(双方均可)。
2.性质:形成权行使的方式:诉讼或仲裁(属于形成诉权)。在诉讼之外以通知方式行使撤销的,不产生撤销的效力
3.短期除斥期间:1)受欺诈方自知道或应知道欺诈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2受胁迫方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行使3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90日内行使4)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4.最长除斥期间:以上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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