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的主体和期限
作者:北京张敬辉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17 23:56:28
「撤销权」
1.可以行使的主体:欺诈(受欺诈方);胁迫(受胁迫方);显失公平(受损害方);主体重大误解(双方均可)。
2.性质:形成权;行使的方式:诉讼或仲裁(属于形成诉权)。在诉讼之外以通知方式行使撤销的,不产生撤销的效力。
3.短期除斥期间:(1)受欺诈方自知道或应知道欺诈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2)受胁迫方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行使;(3)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4)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4.最长除斥期间:以上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