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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敬辉律师
[北京-海淀区]
帮助人数:
3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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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61996547
执业证号:
11101199810328621
执业机构: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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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敬辉律师专栏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
作者: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18 00:02:12
「
原则
」
1.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自始、当然、确定、永远、绝对无效
,
任何人、任何时候均可以主张无效
。
2.
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审查
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存在无效的因素,其宣告
不受期限限制
3.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
应予以返还(即恢复原状)
。
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
应折价补偿
;
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
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
各方都有过
错的,
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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