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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敬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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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张敬辉律师办理的上诉人刘某、×控制中心、河南省某监狱因名誉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作者:北京张敬辉律师  发布时间:2023-04-26 00:17:41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敬辉律师,联系13261996547或者13391730991,同号北京张敬辉律师办理的上诉人刘某、×控制中心、河南省某监狱因名誉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豫12民终5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1959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某某县。

委托诉讼人:张敬辉,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控制中心,住所地某某市大岭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人:李某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某某监狱,住所地河南省某某市商务中心区。

法定代表人张秀杰,该监狱监狱长。

委托诉讼人:段清、王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刘某某××控制中心(以下简称某某疾控中心)、河南省某某监狱(以下简称某某监狱)因名誉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某某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6)豫1202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人张敬辉,某某疾控中心的委托诉讼人李德源,某某监狱的委托诉讼人段清、王泽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某某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6)豫1202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某某市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400元,刘某某预交1800元、某某疾控中心预交2300元、某某监狱预交230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景某某

审判员  范某某

审判员  乔某某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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