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敬辉律师专栏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敬辉律师,联系13261996547或者13391730991,分别同号。北京张敬辉律师办理的原告万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5民初86918号
原告:万某某,女,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某某区。
委托诉讼人:王某某,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人:张敬辉,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某某区某某工业开发区二区某某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7002185968。
法定代表人:司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人:赵某某,男,北京某某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万某某(以下称原告)与被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人王某某、张敬辉、被告委托诉讼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协办理北京市某某区某某路8号某某座某(北京市某某区)的房屋产权登记证书。事实和理由:2005年10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关于北京市某某区某某路8号某某座某(北京市某某区)的房屋买卖合同。原告依约于同年9月26日向被告交付了购房款2629955元、公共维修基金52599元、契税78899元、绘图费60元、产权证工本费10元、产权证代办费1500元,但在合同签订后,被告虽向原告交付了房屋,但至今仍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现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望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同意为原告办理房产证。
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7日,原、被告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北京市某某区某某#楼某号房屋,房屋价款为2604512元,被告于2006年5月31日前向原告交付该商品房,被告应当在2007年5月31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原告同意委托北京某某房地产交易中心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委托费用为1500元;如因被告的责任,原告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3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原告不退房的,自原告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被告按日计算向原告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并于原告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30日内由被告支付。
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全部购房款,被告已向原告交付房屋。
2007年9月8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契税78899元、公共维修基金52599元、测绘费60元、工本费10元、代办费1500元。
被告已于2009年2月10日取得涉案房屋所在楼栋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地产权登记信息记载涉案房屋为某某区。
以上事实,有《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收据、不动产登记簿等书证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现涉案房屋已具备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条件,本院对原告要求办理产权证书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位于北京市某某区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至原告万某某名下。
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万某某负担25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负担23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某某人民法院。
审判员 蔡某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