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敬辉律师专栏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敬辉律师,联系13261996547或者13391730991,同号。北京张敬辉律师办理的上诉人于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077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于某,女,1963年12月10日出生。
委托人张敬辉,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周某某,男,1974年8月8日出生。
委托人佟某。
上诉人于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7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判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78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辛 某
审判员 朱某某
审判员 夏某某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杜 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