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敬辉律师专栏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敬辉律师,联系13261996547或者13391730991,同号。北京张敬辉律师办理的原告诉被告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知民初字第161号
原告江苏某某防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永智路6号B栋2073室。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人严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北京)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9号1号楼601-10。
法定代表人冯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人张敬辉,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新石北路380号成果转化中心1-5-508。
法定代表人童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人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央路258号7层701室。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某某防盗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北京)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有限公司、南京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某某防盗设备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某某防盗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某防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江苏某某防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周 某
审判员 薛 某
审判员 程某某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卢 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