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辉律师专栏
能否约定放弃探望权?
(1)探望权指的是夫妻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母),按照恰当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孩子的权利。由此,可以明确的是,首先探望权是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父(母)的权利。同时法律之所以这样立法,是为了保证因离婚造成的家庭解体的父母子女之间有团聚的机会,从而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探望孩子也是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父(母)的义务。因此,离婚双方是无权通过协议方式自行放弃对子女的探望权的。不仅如此,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对方实现和履行对子女的抚养权利义务行为还应当提供必要的协。
(2)另外,从婚姻法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规定的措辞来看,探望权只能依照法定程序由法院中止,不存在可以由离婚双方协议放弃的可能。
中止探望权的条件有哪些?
(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病,这是基于对子女的人身健康的考虑;
(2)探望权人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探望,严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
(3)探望权人将子女带入色情场所或让子女观看不健康的影视、书刊的;
(4)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的;
(5)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
(6)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
(7)探望权人发现子女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不教育制止的;
(8)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