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暖云婚姻帮

暖云婚姻帮律师

首页 律师介绍 在线咨询 律师专栏
全国客服热线:4006-188-116

沈辉律师

[四川-成都]帮助人数:70人 电话咨询:13438213501
执业证号:15101201011328664执业机构: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
向该律师咨询

沈辉律师专栏

婚内侵权行为有哪些
作者: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06 10:12:04

婚内侵权行为有哪些?

(1)侵害财产权的行为

多数情况下,侵害人身权的同时也侵害了对方的财产权。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只侵害对方财产权的案例。侵害财产权的行为主要有隐藏、转移财产、虚构债务、不合理的大额支出、擅自处置夫妻财产等方式。通过这些方式使对方在离婚诉讼分割财产时少分、不分财产,甚至使对方背负巨额债务。

(2)侵害人身权的行为

侵害人身权行为主要表现为殴打对方当事人,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名誉,强制性行为或拒绝履行夫妻性生活义务等方式,当事人的身心受到严重摧残。

(3)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行为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应当互负忠实,现实生活中违背夫妻义务的案例屡见不鲜。但是根据婚姻法解释一中又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仅以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裁定不予受理。

可以看出,婚内侵权行为侵权的内容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项是夫妻双方基于婚姻而产生的权利,另一项是夫妻一方作为独立的平等的一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和离婚损害赔偿有什么区别?

(1)两者构成要件不同。夫妻间侵权损害赔偿,其实质是一方因过错侵害对方的人身、财产权利,因而它必须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而离婚损害赔偿,并非由于引起离婚的原因构成侵权行为,而离婚本身即是损害赔偿发生的原因之一,这种损害赔偿应当具备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构成要件。

(2)法律适用不同。因夫妻侵权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依侵权行为的规定而为请求,属于财产法上的规定;而因离婚损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虽未满足侵权行为的要件,亦得请求赔偿,乃属婚姻法上的特殊规定。

向沈辉律师发布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