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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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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索要结婚彩礼
作者:沈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12 13:13:22


案例一:2013年9月,娜娜与童某经人介绍相识,12月份底办理了订婚仪式,童某向娜娜家送去彩礼48000元及价值11600元的“四金”。之后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领取结婚证。两人生活在一起,娜娜才发现,童某脾气暴躁,喝酒后发生争执常常动手打人,在2014年7月3日,娜娜会娘家。童某祈求和好,但是娜娜坚决拒绝,童某认为两人无法一起生活,那么要求退还彩礼,双方没有结果,童某向法院起诉,最终法院判定女方返还彩礼款23500元,返还价值6000元的“四金”饰品,男方返还女方的陪嫁财产。

案例二:女子张某与男子李某于2010年11月登记结婚。在双方登记结婚前,李某曾给予女方彩礼钱2万元。由于两人在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务琐事争吵,感觉到双方矛盾已经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不堪忍受的妻子最终诉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丈夫李某某要求其返还结婚时送给女方家的彩礼。最终法院判决两人离婚,但是依法驳回了被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综合两则案例,同样是一起共同生活,同样是分手,但是却出现不同结果:一人退还彩礼,另一人彩礼主张不受支持,那么男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成功索要结婚彩礼呢?

我们邀请了成都精英律师团专家律师都燕果与成都离婚律师网首席律师沈辉为我们进行解答。

一、结婚彩礼的范畴

都燕果律师:彩礼一般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给付彩礼是以婚约为前提的,没有婚约,即使发生财产给付关系,也不能认定为彩礼。如果男女双方订立了婚约,按照习俗一般都会发生彩礼的给付。实践中男女在交往期间男方为追求女方为女方或者其近亲属所做的支出并不属于彩礼的范畴,应与彩礼加以区分。人民法院在受理有关彩礼纠纷的案件时一般都将其认定为婚约财产纠纷。

二、能够成功索要结婚彩礼的条件

沈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特别指出,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因此,这三点,应当是退还彩礼的要件。应当特备注意,对于第三项“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约定,应做限制性的解释。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案例一的情况,符合第一项法律规定,娜娜与童某办理离结婚仪式,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童某主张退还彩礼获得法院的支持,但是法院考虑到同居期间娜娜曾有身孕,且童某酒后有殴打娜娜的现象,存有一定过错,因此没有主张彩礼全额退还,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进行折算退还。成都婚姻家庭律师

案列二的情况,丈夫李某主张按照第三项的规定进行主张,但是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李某不能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由于给付彩礼而导致其生活困难,李某的主张法院不支持。

都燕果律师:法院在处理结婚彩礼返还案件的时候,应当返还的范围而言,要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在处理方式上也应当灵活运用,特别是彩礼已转换为夫妻共同生活的财产时,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属于包办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离婚时原则上依法收缴。”同时还需要注意,对彩礼返还作出限制性规定,除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外,同时还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在法律的适用上,有这样一条规则,即“有法依法、没法依政策、没政策依习惯”。所以,在彩礼的认定、彩礼的范围、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彩礼返还的比例等方面,都应当遵循当地的风俗习惯。成都婚姻家庭律师

三、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不用返还结婚彩礼?

沈辉律师:《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这是《婚姻法》设立的离婚救济制度,是对离婚可能引起的消极后果的一种补救措施,旨在保护弱势群体,体现抚弱济贫的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

都燕果律师:依据以上条款时还需注意,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以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四、没有共同生活也没有领取结婚登记证书,单方面悔婚,彩礼又该怎么办?

沈辉律师:在结婚前,一方出现悔婚解除婚约的情况下,双方依据上文法律,没有共同生活也没有领取结婚登记证书,在返还彩礼的问题上双方首先应该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再到法院进行起诉。法院会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进行判决。

五、在返还彩礼中,举证方面有哪些注意事项?

沈辉: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送彩礼与一般的民事行为有所不同,不可能要求对方出具收条等书面手续,以表明其已收到彩礼。因此,当引发彩礼纠纷时,当事人举证比较困难,一般只能提供证人证言,且多为亲友证言,通常证明力不大。对方当事人也常以此作为抗辩,主张不予采信。为了收集有利证据,当事人往往会不经对方同意,录制双方谈话录音或录音。

但是要注意一点,如果利用威胁、利诱、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就不应采用。而在彩礼纠纷中,视听资料往往是最能证明事实存在的证据,因而只要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和原则,且能证明其真实性,就应当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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