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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钟亮律师

[浙江-金华]帮助人数:697人 电话咨询:13676811945
执业证号:13307200910521644执业机构: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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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钟亮律师解答的咨询

  • 咨询者:150****6739

    2016.05.08罗钟亮律师回答

    孩子抚养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

  • 咨询者:137****1276

    2016.05.08罗钟亮律师回答

    可以自己买本法律书,这里都是律师,和你不想请律师的初衷有悖

  • 咨询者:181****1599

    2016.05.08罗钟亮律师回答

    对判决不服的,及时提出上诉

  • 咨询者:184****4200

    2016.05.08罗钟亮律师回答

    协商不成可以起诉,抚养费一般按月支付。

  • 咨询者:152****9399

    2016.05.08罗钟亮律师回答

    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去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一种是去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就离婚意愿、财产债务、子女抚养等问题有协商不一致的部分,就去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是否判决离婚要看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比如有没有家庭暴力等法定离婚事由,没有法定离婚事由的话,对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予离婚的,在6个月后可以再次起诉离婚。

  • 咨询者:155****2305

    2016.05.08罗钟亮律师回答

    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咨询者:155****2305

    2016.05.08罗钟亮律师回答

    协商不成可以起诉离婚,分割共同财产

  • 咨询者:181****7165

    2016.05.08罗钟亮律师回答

    你好,协议离婚需要双方自愿,并就孩子抚养等问题达成协议,。协商不成的需要起诉,孩子抚养权要结合孩子年龄,成长环境,双方条件等等判断谁抚养更有力。结合家庭情况参照以下法律规定。
    抚养费的归属问题

    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父母双方协商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7)离婚时,服刑或者患病一方愿意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8)父母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9)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 咨询者:130****4328

    2016.05.08罗钟亮律师回答

    你好,你的描述无法判断你的诉求和希望解决的问题,请完善内容后咨询

  • 咨询者:152****4012

    2016.04.01罗钟亮律师回答

    抚养费的归属问题

    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父母双方协商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7)离婚时,服刑或者患病一方愿意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8)父母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9)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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