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伟利律师专栏
关于抚育费的给付问题,司法解释有如下规定:
1、关于给付金额:确定给付金额的基本原则是,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抚育费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水平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关于给付方式: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者可一次性给付。若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落不明,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3、关于由谁给付:抚育费一般由不负责实际抚养子女的一方承担,也可约定由抚养方承担。同时,父母不得因子女姓氏变更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4、关于给付期限: 一般至子女18周岁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仍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尚在校读书;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
另外,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所谓必要时包括三种情形: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有其他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