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伟利律师专栏
1、可以被收养的对象: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收养人应当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
3、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5、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6、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所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同意。
7、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8、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按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