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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智卓律师

[辽宁-大连]帮助人数:16人 电话咨询:18904261833
执业证号:12102201011306350执业机构: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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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智卓律师解答的咨询

  • 咨询者:155****4416

    2016.05.10李智卓律师回答

    孩子多大啊?是男孩还是女孩啊?

  • 咨询者:159****3887

    2016.05.10李智卓律师回答

    一方有酗酒恶习屡教不改的,经调解不成,法院可以判离。财产要区分是婚前还是婚后的,一般是均分。但如果你要孩子的话,法院会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

  • 咨询者:187****6867

    2016.05.09李智卓律师回答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法学理论上称为“法律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指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二是事实上重婚(法学理论上称为“事实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1994.12.14法复〔1994〕10号)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 咨询者:188****4967

    2016.05.08李智卓律师回答

    1、关于解除婚姻关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关于孩子抚养权,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关于财产,由双方确认共同财产的价值,平均分配,如果无法确认财产价值的,由法院委托评估后,平均分配。

  • 咨询者:156****3377

    2016.05.06李智卓律师回答

    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是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时间标准,即婚前取得的财产为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咨询者:132****9438

    2016.05.06李智卓律师回答

    你可以用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抵顶孩子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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