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文鸽律师专栏
经了解,原告王某与李某自小认识,两人经人撮合后确立了恋爱关系,于1996年按照当地农村风俗举办了婚礼,并于1997年2月17日成功补办了结婚证,现在生育有两子一女共三个孩子。
万源法院官渡法庭受理后发现,原来王某父亲与李某母亲是同胞兄妹,王某与李某是亲表兄妹,撮合二人的也正是李某的母亲,一对表兄妹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19年,发现这一事实后,承办法官立即与当事人进行了沟通并释法明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就是指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间的血缘关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胞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姑表和姨表)、叔侄、伯侄、姑侄、舅甥、姨甥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已经结婚的夫妻双方,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婚姻当属无效。原告和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属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之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故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王某与李某的婚姻无效。
通过法官的释法明理和耐心讲解,当事人明白了不应该近亲结婚,也知道了近亲结婚的危害。在我国农村,受“亲上加亲”传统观念的影响,近亲结婚还时有存在,禁止近亲通婚,既是自然选择规律和优生学的客观要求,也是道德观念的要求,实为家庭幸福、民族健康之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