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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江律师

[山西-太原]帮助人数:61人 电话咨询:13934200108
执业证号:11401200510496290执业机构:山西圣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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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江律师解答的咨询

  • 咨询者:150****9123

    2016.04.13张文江律师回答

    你的问题涉及三个情况:
    1,抚养权根据离婚协议和法院判决定,与判决离婚后孩子实际在谁处生活没关系。如果需要变更,必须走法律程序。
    2,离婚后不与孩子生活一方有探视权,对方能限制,否则可诉诸法律。
    3,抚养费,不与孩子生活一方应支付抚养费,不支付可诉诸法律。

  • 咨询者:138****1708

    2016.04.11张文江律师回答

    非婚生现在也可上,按准生证上母亲上户。

  • 咨询者:182****8456

    2016.04.10张文江律师回答

    1,2岁内子女一般随母。2岁以上有利于孩子成长原则定。
    2,房子不清楚是婚前或婚后。如有证据证眀首付婚前出,一般认定首付为个人财产,但婚后还贷及涨价增值属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一般会判房产归带孩子方。
    3,分财产时无过错方多分。

  • 咨询者:182****2600

    2016.04.10张文江律师回答

    你的问题:
    1,车属于个人财产。
    2,房产归属。
    (1)买房时己同居,法院基本会按共同生活期间、以结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作为共同共有处理,通常不作为按份共有处理。
    (2)如果不是同居期间购房,按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借款或赠与处理,不确定,法官会综合购房背景、出资数额,尤其是公平角度来判定,没有统一定论。
    (a)一方出资,落在对方一人名下
    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的,才以对方名义购房,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没有特殊情形,多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b)一方出资,落在自己名下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的,给对方补偿款即可。
    (c)一方父母出资的,房子在自己子女名下;
    如果是全部房款或者是全部首付款,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适用解释三。共同还贷的部分,核算后给对方一半的补偿。如果是部分首付款,那适用解释二,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3,你们婚后关于生活费,按揭费,装修费等实质都是对妻共同财产的处分,一人一半。

  • 咨询者:186****1571

    2016.04.10张文江律师回答

    对付这方面问题我建议:
    一,能不离最好不离,人生都不容易,犯个错能回归还是夫妻,那没啥。
    二,确实要离,那要看对方态度:

    (一)对方同意离,做好以下三件事:
    1、双方签婚内忠诚协议,承诺出轨方补偿对方多少钱,以留住对方。
    2、签房产等重要财产赠与协议并承诺尽快办理过户手续,最差也要签赠与子女,女方主张子女抚养权。
    3,让对方签悔过书,固定他出轨的证据。
    (二)如果他不同意离做好以下几方面事:
    1,固定其出轨证据,如短信,微信等出轨言论图片,最好公证,另外可录音录像要求其承认,最好抓奸在床,并有人证明,他单位对他们的处理等。
    2,注意查明他财产,房产,车子存款等,固定证据。
    3,主张子女抚养权的证据,10岁以上法院听子女意见。
    最后,放松心态,现代社会能忠诚算有良心,不忠诚也无所谓,重要是自己过的好。你把他看的越重,对你伤害越大。
    放的下,看的开,才能抓的住。留住自己,才不会失去对方。

  • 咨询者:152****7085

    2016.04.08张文江律师回答

    一,法院一般在下列情况可判决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如一方违法犯罪被判处徒刑或者因强奸、通奸、婚外性行为或其他直接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另一方不能原谅的行为。
    二,离婚后时有财产可请求分割。

  • 咨询者:159****1465

    2016.04.08张文江律师回答

    一,父母子女不同意不构成离婚阻碍,离婚主要看夫妻二人感情。
    二,夫妻债务
    目前,理论界普遍的观点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对债务问题进行处理。
      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造假”要面临鉴定、质证的考验,还要面对婚姻法规定的不分、少分的后果,甚至参与人还要承担伪证罪的刑事后果。

  • 咨询者:151****2111

    2016.04.08张文江律师回答

    一,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条件,可判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二,离婚些情况下,子女随母方生活情况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母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父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父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母方照顾外孙子女的;
      (6)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母生活的。

  • 咨询者:159****1465

    2016.04.08张文江律师回答

    一、离婚诉讼不予受理的情形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二、可准离婚的条件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3、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6、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7、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三,财产分割。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法院判决。对财产分割不同意不构成不能离婚条件。

  • 咨询者:139****2467

    2016.04.08张文江律师回答

    你的担心我有几点提醒:
    1,孩子抚养达成的协议未正式办离婚手续不具法律效力。
    2,财产分割必须写成书面协议,离婚时可得到支持。当然最好办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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