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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向龙律师

[天津-河北区]帮助人数:66人 电话咨询:13002270510
执业证号:11201200910712570执业机构: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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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向龙律师解答的咨询

  • 咨询者:136****8866

    2016.05.06张向龙律师回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 咨询者:158****9644

    2016.05.04张向龙律师回答

    1、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4、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5、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6、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7、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
      (2)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
      8、父母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 咨询者:138****7707

    2016.04.30张向龙律师回答

    离婚有两个途径一为协议离婚,二为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双方必须去民政局办理。分居时间长短并不必然导致自动离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以上的,只是诉讼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但仍然需要一方收集证据,并通过诉讼法院解除婚姻关系。

  • 咨询者:136****7082

    2016.04.29张向龙律师回答

    一、您方可以起诉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您方如果有对方家庭暴力的证据,可同时提出人身保护令申请。
    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您方可带您方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去您方办理结婚登记的民政局调取结婚登记申请表,去法院进行立案。孩子的出生证明可去孩子出生时的医院调取。

  • 咨询者:185****5364

    2016.03.16张向龙律师回答

    对方单方无权要回,对方支付买房款是结婚之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一方不可擅处大额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系共同共有,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大处理决定的,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取得一致意见,未经对方同意即行处理的,除第三人善意取得外,该处分行为无效。

  • 咨询者:133****0050

    2016.04.10张向龙律师回答

    可以在离婚前让您的家人起诉还款,该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孩子的抚养主要看谁抚养孩子对孩子健康成长有利。

  • 咨询者:187****4142

    2016.04.24张向龙律师回答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 咨询者:137****4105

    2016.04.24张向龙律师回答

    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咨询者:137****4105

    2016.04.25张向龙律师回答

    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咨询者:156****6858

    2016.04.28张向龙律师回答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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