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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勇律师

[上海-静安区]帮助人数:31人 电话咨询:13636576656
执业证号:13101201410217523执业机构: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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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勇律师解答的咨询

  • 咨询者:151****9266

    2016.06.27刘勇律师回答

    根据我的经验女人要离婚基本不超过以下原因:1.男人不温柔,不体贴,行为粗鲁;2.男人没本事,没钱;3.男人生理上有问题。建议你检讨一下自己,学会尊重和关爱妻子,远离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努力工作,确保家庭经济来源,调理身心,让自己像牛一样壮,你妻子会回来跟你好好过日子的。在做到上面说的以前,你至少需要拿出来向对的方向努力的态度,祝你好运。

  • 咨询者:186****8576

    2016.06.15刘勇律师回答

    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所以本律师认为结婚双方应以真诚的爱情为基础,收受、索取聘金的行为是一种陋习应当予以抵制。当然如果当地风俗习惯一时难以贸然改变,也应量力而行,不可盲目攀比,更不可借机索取大额财物或者买卖婚姻。

  • 咨询者:185****2216

    2016.06.14刘勇律师回答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你老公“对你实行精神压力,一次比一次过分,导致你现在有精神分裂症”,你老公这样做他的品行、修养都是应该斟酌的,两个孩子如果有他抚养,会不会对子女造成身心伤害都是要考量的;你女方现在有精神分裂症,自己能否照顾好自己都是未知,也未必能够给两个子女良好的成长环境。所以,综合来看,法官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你们男女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如果你父母的经济条件好或者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也会增加获得子女抚养权的可能。

  • 咨询者:139****6807

    2016.06.03刘勇律师回答

    文盲不会写字常见的解决办法是1.别人写好了,你可以照着描一下;2.在需要签字的地方用红印泥按指纹;你既描名字又按指纹更好。不过我想不明白的是:你是文盲怎么会用电脑上网打字提问?

  • 咨询者:134****4646

    2016.06.03刘勇律师回答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姓名权系人身权,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从你的咨询中“孩子由女方抚养”可以判断孩子尚未成年,在子女无民事行为能力时,由父母协商一致决定子女的姓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的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发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所以,如果你与前夫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子女的姓名;未协商一致,不可以变更;如果对方死亡,只有你一个监护人,可以变更;如果孩子成年,孩子可以自行变更。

  • 咨询者:139****3875

    2016.05.29刘勇律师回答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实践中,如果你二人均具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判决一人一个的概率比较大;如果一方不具有抚养能力和条件,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也可能判决全部由具有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的一方抚养。

  • 咨询者:155****0342

    2016.05.28刘勇律师回答

    如果能够证明男方对女方隐瞒了已婚的事实,女方属于被骗,又导致女方怀孕流产,女方可以对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要求赔偿,女方因而精神受到损害导致严重后果的,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如果不能证明男方对女方的隐瞒行为,法院很难支持所谓的精神损失费,一般以有违公序良俗为由认为所谓的赔偿协议无效。

  • 咨询者:186****6727

    2016.05.27刘勇律师回答

    一、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二、婚前个人财产,离婚后仍归个人;婚后取得的财产约定归属各自的,依照约定;婚后取得的财产没有特别约定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一人一半;如果一方有过错比如家暴、重婚等,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如果一方生活困难的,可以请求适当帮。

  • 咨询者:137****0730

    2016.05.26刘勇律师回答

    婚姻不是儿戏,无论步入结婚还是离婚,都应当慎重,不要因为一时的冲动而结婚,也不要因为一时的不快而草率离婚。如果确实无法共同生活,确定要离婚,双方好好协商,达成离婚协议,然后一起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应该是属于简捷的,这样没有讼累,也可以把伤害减少到最低。

  • 咨询者:138****3239

    2016.05.26刘勇律师回答

    1.你们夫妻的孩子已经年满2周岁,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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