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勇律师解答的咨询
2016.05.19刘勇律师回答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2016.05.18刘勇律师回答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所以你在婚姻期间与他人同居并怀孕是不对的。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故离婚诉讼中男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并且如果你与他人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可能构成重婚罪。所以本律师建议你与男方友好协商,表达自己的歉意并表明确实没有感情无法共同生活,进而达成离婚协议,办理好离婚手续后再开始新的感情生活。
2016.05.17刘勇律师回答
我国各地关于户籍迁出迁入的规定及需要办理的手续和提供的材料均有差异,对于迁出一般没有硬性要求,对于迁入户籍有很多地方设置了诸多条件,建议咨询当地户籍管理部门。
2016.05.14刘勇律师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对于你的具体情况,建议咨询当地计划生育办公室。
2016.05.13刘勇律师回答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第一款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你女儿才15个月,故原则上由你抚养,但如果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疾病,子女不宜与你共同生活,或者你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或者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你生活,也可能判男方抚养。
2016.05.11刘勇律师回答
法律规定夫妻有同居的义务,也规定了婚姻自由,根据您的陈述我不知道你们夫妻究竟因为什么原因产生纠纷,但我认为:婚姻中要互相尊重,互相谅解,两个人如果因为误会无法沟通,可以通过亲人朋友或者居委会村委会等协化解矛盾,切不可采取过激行为激化矛盾,即使真的过不下去要离婚,也尽量好聚好散,依法解决。
2016.05.05刘勇律师回答
如果女方在外以夫妻名义和其他人同居的,那构成重婚罪,是否起诉某个人是你的权利,但能否胜诉要看你所能够提供的证据。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不要随便怀疑一个和你步入婚姻的人,沟通不畅可以通过朋友亲人村委街道或者律师调解,如果确实爱到尽头缘分已了,也尽量善意的协商好聚好散,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在仁至义尽之后,如果对方执迷不悟,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构成重婚罪的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本人法律知识不是很充足,经济条件允许
2016.04.24刘勇律师回答
夫妻有同居义务,一方对另一方不理不睬,也许是感情淡漠,另有新欢,也有可能是有了生理或者心理疾病。对此要抱着珍惜婚姻的态度主动关心体贴对方,如果生理有问题要及时治疗;如果有工作生活方面的压力,要予以鼓励支持和分担;如果婚姻久了没有了激情,可通过适当的人适当的时间告知其要珍惜婚姻家庭,明白应承担的责任;如果对方出轨,能挽留则挽留,不能挽留可以协议离婚,必要时可以诉讼离婚,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可以聘请律师予以协助,祝你好运。
2016.04.12刘勇律师回答
1.离婚后如果没有复婚即同居,属于非法同居,同居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死亡另一方不享有继承权;2.离婚后复婚,具有夫妻关系,没有特别约定,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死亡,另一方享有继承权;3.离婚一方分到的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可以变卖;4.祝你幸福,婚姻不是儿戏,不轻言放弃,不随便结合,要知道,没有婚姻约束的同居,对双方都不是一个好事情。
2016.04.11刘勇律师回答
1.请找正规律所的执业律师,必要时验看律师执业证书,确保专业的人提供专业服务;2.婚姻案件,无非是否愿意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这几个问题,请列好财产清单,备好子女信息,将自己的期望和想法详细告知律师;3.要珍惜婚姻,不轻言放弃,但没有幸福的婚姻,离了更幸福的牵手,放手也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