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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陈先生在婚前贷款购买了一套房产,并登记为房屋权利人,后陈先生与王女士结婚并育有一子,婚后两人为了可以购买第二套房产假离婚,并签订了一份《自愿离婚协议》,协议内容约定:目前居住房产归儿子与陈先生共同所有,儿子抚养权归陈先生,陈先生承担该房产剩余贷款,在儿子未满18岁前不得私自变更、转让该房屋,否则女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回儿子的监护权及抚养权,并根据房产交易中心发票为准,将全部交易金额归儿子所有;在儿子满18周岁后,该房产需要与儿子共同协商处置,不得私自变卖、转让,否则儿子有权要求取得全部份额。协议还约定,女方离婚后仍居住在该房屋中。
离婚手续办理后不久,王女士便以个人名义购置了一套房产,并登记为房屋权利人。三天后,陈先生与王女士再次登记结婚。可好景不长,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于是,王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陈先生所住房屋为儿子与陈先生共同所有。
陈先生辩称:《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基于特定目的订立的,当时假离婚是为了享受购房优惠,购房成功后两人复婚,因此,该协议不再具有约束力。
法官审理
法官认为:从王女士离婚、购房、办理过户手续、复婚等时间节点以及王女士婚后仍居住在争议房屋的事实来看,认为《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系争房屋的条款,可以认定为非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两人没有约束力。即使《自愿离婚协议书》发生效力,在原、被告复婚后,离婚协议未履行的部分也应终止履行,在两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原告没有权利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离婚协议。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采纳了被告的抗辩意见。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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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智勇律师,男,中共党员,系四川省渝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毕业,学士学位,深入系统的学习了刑法、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房地产法、知识产权保护法、金融、证券、担保法等部门法律。 周智勇律师先后成功办理了成某挪用公款无罪案、许某抢劫无罪案、沈某故意伤害无罪、颜某交通事故赔偿案、严某侵权赔偿案、李某离婚纠纷案、何某劳动争议仲裁案、陈某房产合同纠纷案、张某案外人执行异议案等。我没有呼风唤雨的本领,但我有谨小慎微的细心,破釜沉舟的决心,披荆斩棘的勇气,在高悬着国徽的法庭,将丑恶、黑暗扫荡;在任重而道远的法治征程中给需要帮助的人智慧和勇气!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遗产继承、房产纠纷、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刑事自诉、取保候审、公司犯罪、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工伤赔偿。 免费咨询电话:18982805127 所属律所:四川渝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西外新区 ------------------------- 周智勇律师个人微信号: 18982805127 更多信息请扫描下方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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