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新明律师专栏
基本案情:
王XX与庄XX于2006年1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夫妻感情一般。2011年7月,王XX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女方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经法院审理查明,王XX在婚前购买了楼房一套,总房款24万余元,其中王XX婚前支付首付款13万元,其余办理了按揭贷款,该房产在婚前办理了房产所有权证书,登记在王XX名下。在诉讼过程中,两人一致认可,结婚时该房价值498492元,在共同生活期间共同还贷64386元,王XX起诉时该房价值996984元。
法院判决:
王XX补偿庄XX婚后共同还贷的一半32193元及其对应的房屋增值款64804元。
律师分析:
该楼房系王XX婚前购买并交纳首付款,且办理了房产证,该楼房应为王XX的婚前个人财产,同时王XX应补偿庄XX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房屋增值款。
夫妻一方婚前与第三人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并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余款办理按揭贷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夫妻双方对不动产权属协商不成的,应认定不动产权归支付首付款一方所有,但该方应补偿对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的不动产增值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