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暖云婚姻帮

暖云婚姻帮律师

首页 律师介绍 在线咨询 律师专栏
全国客服热线:4006-188-116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樊]帮助人数:1030人 电话咨询:13387244330
执业证号:65420601001003909执业机构:王远洋法律事务工作室
向该律师咨询

王远洋律师解答的咨询

  • 咨询者:153****1314

    2016.04.18王远洋律师回答

    可以起诉。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 咨询者:182****9980

    2016.04.15王远洋律师回答

    如果他还爱你,你要离婚的,他不会同意,就无法到民政局办理离婚证。这种情况下,可以收集证据,写好起诉书,到法院立案,通过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有了判决书,不用离婚证也行。

  • 咨询者:171****4211

    2016.04.15王远洋律师回答

    不能追回彩礼了。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 咨询者:135****6447

    2016.04.15王远洋律师回答

    有效的,只要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你们的夫妻关系就解除了。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件〉规定:

    1,《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2,《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十一条规定, 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离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

    第五十二条 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 咨询者:135****6772

    2016.04.15王远洋律师回答

    不必要为了面子自己吃亏,为了孩子,还是要依法维权,为孩子争取当得的利益。你可以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并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费用。对方转移财产的行为违法,在分割财产时对男方不利。

  • 咨询者:132****9876

    2016.04.13王远洋律师回答

    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包括学费。你和你的户口可以迁回河南。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1月21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所列举的14种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凡与《婚姻法》(修正案)没有冲突的,依然有参考价值。即: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 咨询者:137****6667

    2016.04.15王远洋律师回答

    请我你需要了解什么法律问题?

  • 咨询者:158****7022

    2016.04.16王远洋律师回答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抚育费负担数额
      不直接抚养一方的给付标准,有固定收入的应为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额可按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当然,如果有特殊情况,给付的比例可以适当调整。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则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二、抚育费给付期限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但有两种情况例外。
      第一,16周年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第二,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①、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②、尚在校就读的。
      ③、确无独立生活能力条件的。
      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所以,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抚养费的标准(20~30%比例)范围内争取较高的比例。
      第三、抚育费给付方法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 咨询者:159****1465

    2016.04.16王远洋律师回答

    以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起诉离婚。该宅基地属于男方父母所有,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

  • 咨询者:138****3626

    2016.04.17王远洋律师回答

    可以分割公司股份。该股份是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有权分得。另外,女方有权争取孩子的抚养权。由男方承担抚养费。

< 1 295 96 97 98 99 100 101102 103 >
跳至: /10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