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彬律师专栏
上诉状(深圳离婚财产律师)
上诉人:顾某安,男,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
身份证地址:******** ;:************
被上诉人:李某茜,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
身份证地址:**********;:********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285号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判,改判
1、平均分割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名下的位于****56栋506房(登记价:97307.30)。
2、被上诉人承担原审及二审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
原审判决书第四页倒数第二段末:“针对被告申请,……房产装修部分价值约占房产总价值的5%,仅作参考。”而重新装修就是在原来装修基础之上加以修饰,实是1+1〉2的情形。且北京京港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也仅是从房产估价的角度对整体装修部分占房产总值的比例进行评估,至于两次装修各自对房产总值的影响则无法查实。根据补偿原则,重新装修部分的价值应以被上诉人提供的装修票据为准。
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法院根据双方的儿子在离婚后系被申请人抚养,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作出被申请人按40%的比例向申请人补偿房产差价的判决,这样的判决实属不妥。根据《婚姻法》42条相关精神,离婚分割财产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本案中,自从双方离婚后,申请人一直居无定所,四处漂泊,连最基本的住房需求都不能持续满足,实属生活困难。而被申请人现在经营一家室,收入颇丰。还请贵院查清事实,考虑申请人实际情况,判令所允。
至此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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