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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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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婚姻律师||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
作者:张彬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31 14:25:55

婚生子女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所生育的子女。因婚姻关系受胎所生的子女。其父母为具有夫妻身份的合法配偶。子女与母方的关系,基于出生的事实即可确定。

1、婚生子女的概念  深圳婚姻律师

婚生子女: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所生育的子女。

准妈妈生育正常情况下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难产和多胞胎生育的都各相应增加产假15天。并且这是法定的单位无权剥夺的全薪假期。

中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主要特征  深圳婚姻法律

(1)是父母之间必须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自始无效,所生子女也不能视为婚生子女。

(2)必须是生父的妻子所分娩。

(3)生育的行为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离婚后,不再存在婚姻关系,如再受胎所生子女,不属婚生子女。

(4)须为生母之夫的血统,即受胎为生母丈夫所为。倘若是因丈夫之外的男人致其受胎,则所生子女不属婚生子女。

从性行为上区分,婚生子女是男女双方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后所生育的子女,而非婚生子女则是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前或婚外行为所生的子女,如非法同居、婚前性行为、姘居、通奸及至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

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虽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产物,但其法律地位却是相同的。

3、法律规定  深圳离婚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法律明确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在被抚养、接受教育、继承遗产等诸方面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危害、歧视。

当然,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必然也要履行同等的义务。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地位的制度。即非婚生子女因其生父与生母在其出生后结婚,而被婚生化,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被赋予与婚生子女相同的地位。

1、准正的概念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

准正制度始于罗马法。寺院法和日耳曼法也设有准正制度。

现代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大都设立有准正制度,将尊重正式婚姻与保护非婚生子女的理念相连结。但各国的具体规定,略有区别。

准正的目的——为了使非婚生子女取得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

2、准正的形式

准正的形式有两种:

(1)婚姻准正

指因生父母结婚而准正。

婚姻准正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①仅以生父母结婚为准正的要件

如,德国民法典1719条规定:“生父同生母结婚者,非婚生子女成为婚生子女。”比利时的民法典、秘鲁的家庭法、我国台湾地区的亲属法等,都有相似的规定。

②以生父母结婚和认领为准正的双重要件

如日本民法典789条规定:“经父认领的子女,因其父母结婚而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婚姻中的父母认领的子女,自认领之时起,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瑞士、法国的民法典,也都采用此种制度。

我国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未作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生父母在子女出生后补办结婚登记的,该子女便可视同于婚生子女。

(2)宣告准正

宣告准正——也叫官宣告准正,指男女订立婚约后,因一方死亡或有婚姻障碍存在,使婚姻准正不能实现时,可依婚约一方当事人或子女的请求,由法官宣告子女为婚生子女的制度。德国、法国、瑞士等国的民法典,均有此规定。

3、准正的要件

根据外国立法例,准正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须有血统上(事实上)的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

(2)须有生父母的婚姻或司法宣告。

(3)准正为法律事件,非法律行为。

准正是结婚的附随效力,基于生父母的结婚而当然发生。

4、准正的效力

根据世界大多数国家民法典规定,两种准正均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但准正的效力发生时间则有所不同。有的国家规定从父母结婚或法院宣告为婚生子女之日起算,如法国民法典(332条)。有的则规定有溯及力,自子女出生之日起就发生婚生效力,如瑞士民法典(259条)、日本民法典(784、789条)和德国的民法典,都是这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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