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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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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婚姻律师||婚姻自由
作者:张彬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30 01:17:16

婚姻自由

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婚姻自由的特征 深圳婚姻法律

⒈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

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现行《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可见,婚姻自由是由法律所规定并受法律所保护的一种权利。任何人,包括当事人父母,都不得侵犯这种权利;否则就是违法行为。使用暴力,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予以制裁。

⒉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婚姻自由和公民的其他任何权利一样,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行使婚姻自由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结婚的条件与程序、离婚的条件与程序,这些规定划清了婚姻问题上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凡符合法律规定,即为合法行为,受法律保护;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个大,即为违法行为,不受法理保护。因此,婚姻自由的权利,既不允许任何人侵犯,也不允许当事人滥用。


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  深圳婚姻律师

《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我国的《婚姻法》经过历次修改,无不倡导婚姻自由这一基本原则。《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自由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4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可见,婚姻自由原则赋予婚姻当事人以充分的选择权和决定权,这种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都不得侵犯这种权利,包括当事人的父母在内;否则就构成了违法,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赋予公民婚姻自由权的同时,也必须明确,婚姻自由和公民的其他权利一样,不是绝对而是相对的。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觉接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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