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高军律师解答的咨询
2016.04.15王高军律师回答
《婚姻法》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按照上述规定的(一)项规定,可以。
2016.04.15王高军律师回答
已民政部门的印章为准。有效的,可以再行结婚。
2016.04.15王高军律师回答
为了公积金贷款、房子的事反复结婚离婚,属于规避法律行为,有骗贷的嫌疑,一般情况下没有什么风险。
2016.04.15王高军律师回答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2016.04.15王高军律师回答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婚前房产属于个人(是否产权证登记为两人),婚后所还按揭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增值部分也为夫妻共同财产;
3、据了解法规对军婚男方年龄没有特殊规定,均是22周岁。
4、离婚过错包括:(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016.04.15王高军律师回答
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法定的离婚理由,这需要证据;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3、是否将孕育的婴儿生出,是女方的权利;
4、所借款项是否为你个人的婚前财产,如果是并且有相关证据,可以要求返还;
5、协议不成的话可以上法院起诉离婚。
2016.04.15王高军律师回答
如果您坚决要离婚,可以在判决书生效后6个月再次起诉离婚,一般法院会判决离婚。如果对方威胁恐吓可以选择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