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素华律师解答的咨询
2016.06.05刘素华律师回答
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根据司法解释,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016.06.07刘素华律师回答
协议离婚就要回一方户籍所在地。
起诉离婚的,如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在该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可以在该地起诉离婚。
2016.06.07刘素华律师回答
可以起诉离婚。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法院一般会判离。
2016.06.07刘素华律师回答
可以协商,协商不成须法院判决,两岁以下一般随母生活,除非母亲抚养有不利小孩健康成长的情形存在。
2016.06.07刘素华律师回答
首先,能证明另一方在杭州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可以在杭州起诉离婚。
其次,关于孩子抚养费 :1、 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根据司法解释,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016.06.07刘素华律师回答
法律规定退还彩礼的情形: 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依据上述规定:只有具备一下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予以退还彩礼: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两年之内起诉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在离婚诉讼时一并提起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离婚诉讼时一并提起的。
2016.06.07刘素华律师回答
如果双方都想争取抚养权的,则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随父亲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疾病或者其他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生活的。
(二)父方或者母方均要求子女随其共同生活的,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长;改变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的,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照顾好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可作为子女随父或者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四)如果未成年子女在10周岁以上的,应该考虑子女的意见,并尽可能照顾子女的要求。
2016.06.07刘素华律师回答
可以起诉离婚。
子女抚养权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具体而言,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随父亲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疾病或者其他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生活的。
(二)父方或者母方均要求子女随其共同生活的,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长;改变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的,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照顾好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可作为子女随父或者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四)如果未成年子女在10周岁以上的,应该考虑子女的意见,并尽可能照顾子女的要求。
2016.06.07刘素华律师回答
由双方协商决定或由法院判决
2016.06.07刘素华律师回答
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一起生活的,彩礼一般不予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依据上述规定:只有具备一下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予以退还彩礼: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两年之内起诉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在离婚诉讼时一并提起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离婚诉讼时一并提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