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俊斌律师解答的咨询
2016.05.12温俊斌律师回答
1、如你不同意,一般法院不会判决离婚,但6个月后再起诉的,法院就会判决离婚。
2、如果感情没有破裂,可以多加沟通,找个亲戚朋友协调一下。
3、有子女共同财产的,子女2周岁以内随女方,2-10岁考虑双方抚养能力和抚养意愿、子女意愿判决,10岁以上尊重孩子意愿。
2016.05.12温俊斌律师回答
1、所有子女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分顺序。
2、任何子女都不能因为其他子女不赡养老人,而拒绝赡养老人。
3、不赡养老人不仅违法,而且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遗弃罪。
2016.05.12温俊斌律师回答
1、如果涉及打架斗殴、黄赌毒等违法,甚至触犯刑的行为,你无责任。
2、如果存在借款举债等行为,你需要负责,这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债务,你负有连带责任。
3、如发现存在外遇的,其存在法定过错,在起诉离婚时依法部分或少分财产。
2016.05.11温俊斌律师回答
1、如一方不肯离婚,起诉到法院,法院一般不会判离婚,但6个月以后再次起诉的,法院就会支持离婚。
2、离婚的法定理由是感情破裂,其他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3、一方不肯离婚,说明他还有感情,建议你们多沟通、多理解,千年修的同船渡,要珍惜身边人啊,能化解矛盾,重归于好,是上上策。
2016.05.12温俊斌律师回答
1、你们未领取结婚证,不是婚姻关系,是同居关系,同居关系涉及财产和子女的,可以到法院诉讼解除同居关系。
2、你们已经协议解除同居关系,并对财产和孩子有了约定,约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3、如孩子由女方抚养,依法你应当支付孩子抚养费至18岁。
4、女方索要20万或者给一套房子,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会支持,你可以起诉要回抚养权,让女方支付抚养费,也可以起诉女方违约,诉请按协议执行。
5、如果女方影响到你的家庭成员安全,可以报警。
2016.05.12温俊斌律师回答
1、你们未领取结婚证,不是婚姻关系,是同居关系,同居关系涉及财产和子女的,可以到法院诉讼解除同居关系。
2、你们已经协议解除同居关系,并对财产和孩子有了约定,约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3、如孩子由女方抚养,依法你应当支付孩子抚养费至18岁。
4、女方索要20万或者给一套房子,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会支持,你可以起诉要回抚养权,让女方支付抚养费,也可以起诉女方违约,诉请按协议执行。
5、如果女方影响到你的家庭成员安全,可以报警。
2016.05.12温俊斌律师回答
1、如果存在增资的情况,就要看你资金来源,若是使用你们家庭财产或举债,则属于你们的共同财产,你有权分割。
2、如不存在增资,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但婚前增值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应当剔除。
2016.05.12温俊斌律师回答
一、女方出轨,存在法定过错,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依法部分或少分。
二、注意收集女方出轨的证据。
三、你可以提出赔偿,法院会支持的。
四、司法实践中,出轨一方起诉离婚法院的判决情况:
1、法院会根据离婚诉讼案件的审理原则首先对双方进行调解,如果无过错方对过错方的过错给予谅解,过错方也也愿意接受调解,则双方存在调解的基础,法院会调解处理。
2、如果双方确实矛盾无法调和,或一方坚持要求离婚,则法院一般也会判决离婚。
3、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无过错方一定的照顾。
4、无过错方也可以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出赔偿要求,具体的数额则要根据无过错方的损害程度(包括精神损害)双方的经济状况、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
2016.05.12温俊斌律师回答
不属于,属于你妻子婚前个人财产。
2016.05.11温俊斌律师回答
被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1、夫妻双方同在住所地生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共同居住的县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就是管辖法院。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中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后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若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4、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5、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6、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四、特别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