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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才律师

[山东-济南]帮助人数:218人 电话咨询:15853131112
执业证号:13701200510565314执业机构:山东利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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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才律师解答的咨询

  • 咨询者:137****3265

    2017.07.21程才律师回答

    你好,协议离婚不成的,可以起诉离婚。如有证据证明存在家暴,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将判决离婚。离婚时,应对子女抚养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处理,如果离婚时子女已成年了,则就不存在子女抚养问题了,除非子女还在接受高中以下教育。存在家暴的,可以要求赔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照顾女方利益,原则上平分。

  • 咨询者:152****1518

    2017.06.08程才律师回答

    您好,这涉及彩礼返还问题,鉴于你们结婚才一个月,又是她提出离婚的,你可以要求她返还大部分彩礼,可以同她进行协商返还,如果她不返还,可以不同意离婚,她只有起诉离婚,到时法院会判决返还一部分的。有一点请注意,因为她在孕期,男方是不能起诉离婚的。

  • 咨询者:185****0858

    2017.06.12程才律师回答

    建议在怀孕期间,慎重考虑离婚的问题,如果你们实在无法继续生活下去,你可以诉讼离婚,什么时间由你自行决定,但他不行,他在你怀孕期间、生产期间、哺乳期间是不能起诉离婚的。他要求你赔偿二十万结婚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你可以不予支付。如果由你抚养子女,他要支付抚养费,标准通常为他的工资收入的百分之二三十。

  • 咨询者:159****8678

    2017.05.06程才律师回答

    离婚的话,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因孩子太小,离婚时应归女方抚养,也就是应归你抚养,你老公要出抚养费。对房屋,应归你所有,但是对你老公乡下卖房所交的城里房屋的款项、婚内所交的按揭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在房屋归你并由你继续承担离婚后的按揭款的前提下,应给予你老公上述共同财产一半的补偿。

  • 咨询者:178****6258

    2017.05.05程才律师回答

    如果没有到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就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结婚,你们就不属于夫妻,分开即可,无需经过他的同意,不过,有孩子或者共同财产的,应对子女抚养和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如果你们已领取结婚证了,他不同意离婚的话,而你又执意离婚,则只能向法院起诉离婚了。

  • 咨询者:182****4923

    2017.04.26程才律师回答

    离婚方式只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如果通过协商方式无法达到离婚的目的的,只有起诉离婚了。分居一年还不足以达到离婚的标准,根据婚姻法规定,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两年以上的,法院可以判决离婚。起诉离婚应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你们在外地,如果能够证明对方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则可以向其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

  • 咨询者:155****3792

    2017.02.27程才律师回答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你可以代行子女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孩子抚养费。

  • 咨询者:151****1301

    2017.03.15程才律师回答

    起诉离婚需要身份证、结婚证,因证件被你丈夫隐藏,故需要补全后,才能向法院起诉,身份证可以向派出所补办,结婚证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状况的证明即可起诉离婚了。祝你顺利!

  • 咨询者:139****6100

    2016.10.06程才律师回答

    你好,不可以随便送养,要符合法定条件才可以,你可以看下收养法的规定,上面有对送养人的条件要求。

  • 咨询者:138****8233

    2016.07.19程才律师回答

    看看以下民政部颁布的《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章“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便知如何办理了: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遗失、损毁收养证件,可以向原收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第三十六条 受理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申请的条件是:

    (一)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二)依法登记收养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目前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因故不能到原收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收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收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夫妻双方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过村(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外国人的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夫妻双方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应当出具配偶死亡的证明;离婚的出具离婚证件,可以一方提出申请。

    被收养人未成年的,可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监护人要提交监护证明;

    (四)申请人持有身份证件、户口簿;

    (五)申请人持有查档证明。

    收养登记档案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收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父母子女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当事人收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当事人收养状况证明使用;

    (六)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2张2寸合影或者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监护人提出申请的,要提交监护人1张2寸合影或者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监护人为单位的,要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经办人1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第三十七条 收养登记员受理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照片、证件和证明材料。

    申请人出具的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与原登记档案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当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收养登记机关可根据申请人出具的身份证件补发收养登记证;

    (二)向申请人讲明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的条件;

    (三)询问申请人当时办理登记的情况和现在的收养状况。

    对于没有档案可查的,收养登记员要对申请人进行询问。询问结束后,要将笔录给被询问人阅读。被询问人要写明“已阅读询问笔录,与本人所表示的意思一致”,并签名。被询问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可由收养登记员向被询问人宣读所记录的内容,并注明“由收养登记员记录,并向被询问人宣读,被询问人在确认所记录内容正确无误后按指纹。”然后请被询问人在注明处按指纹;

    (四)申请人参照本规范第十五条相关规定填写《补领收养登记证申请书》(附件10);

    (五)将申请人的信息输入计算机应当用程序,并进行核查;

    (六)向出具查档证明的机关进行核查;

    (七)复印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第三十八条 收养登记员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补发条件的,填写《补发收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附件11),报民政厅(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并填发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补发收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收养登记证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式〈收养登记证〉的通知》(民办函〔2006〕203号)和本规范相关规定填写。

    第三十九条 补发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应当在申请人或者委托人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向申请人或者委托人核实姓名和原登记日期;

    (二)见证申请人或者委托人在《补发收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领证人签名或者按指纹”一栏中签名;申请人或者委托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应当按指纹。

    “领证人签名或者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三)将补发的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登记证发给申请人或者委托人,并告知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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