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才律师解答的咨询
2016.05.01程才律师回答
一、关于如何起诉离婚的问题
如果您想离婚,能够协议离婚的就协议离婚,协议离婚不成的,就应起诉离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规定,可区分不同情况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针对您的情况,可有以下选择:
①向被告住所地(通常指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由要求离婚的一方向不愿意离婚的一方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就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②向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意见》第12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向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向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通过诉讼手段进行离婚,其程序为: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如果你想顺利达到诉讼离婚的目的,就要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您说他有赌博的事实,那就证明他赌博,比如他被拘留十五天,可向派出所取证,也取证。只要取得了他赌博的证据,法院就会判决离婚的,因为我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赌博可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离婚理由。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二、委托律师代理的律师代理费问题
因为一般的当事人不熟悉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程序、证据要求,还有法院内部规则。想要实现快速离婚,办理,律师常年从事离婚案件代理,知道怎样获得法院支持。至于律师代理费标准,原则上由双方当事人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所花费的时间等因素协商确定。不过,各地也规定了指导性收费标准,可以参照执行。您是重庆的吧,如是,重庆市的律师收费参考标准为:代理离婚诉讼案件,不涉及夫妻财产分割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2000—60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
10万元以下的 2000—6000元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 6%—5%
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 5%—4%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 4%—3%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 3%—2%
1000万元以上 2%—1%
2016.05.01程才律师回答
您好!您问的问题主要涉及对方提出的债务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的问题。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除此之外的债务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其个人承担。如果是对方故意制造的债务,因该债务本身就不存在,当然不属于共同债务的范畴。但是,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对方主张该虚假的债务是共同债务,就要举证证明该债务的真实存在并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等,否则,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如果你能证明该债务为虚假或者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等目的的,也要想向法庭举证,以反驳对方的主张,得到法院的支持,不认可对方提供的债务。这就要根据具体案情分析判断了,比如,在第一次起诉后分居期间对方所负的债务、对方与他人串通一气制造的债务等证据。对如何认定为个人债务,最高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有相应规定,并附其后,供您参考:
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部分规定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2016.04.30程才律师回答
一、协议离婚的,必须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诉讼离婚的,开庭时,除本人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对与离婚的其它事项,可以委托代理人处理。
附相关规定: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
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二、您关心的是争取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并不特别关心外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抚养费承担等问题,故在此仅对抚养权问题进行解答。
对抚养权问题的归属,首先应通过协商解决,也就是说,协商归谁抚养的就归谁,从案情介绍上看,好像协议离婚的可能性不大。如果执意离婚的话,就要起诉离婚了。离婚时,在法院判决离婚的同时,法院必然会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判决的。法院判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原则的,也就是说,由谁抚养更有利于子女成长就判给谁。所以,如果你想争得孩子的抚养权,就要想法举证证明由你抚养更有利于子女成长。鉴于您案情中没有过多介绍家庭及子女情况,在此是无法针对性给予解答的。最高法院根据审判实践,曾专门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摘录附后,对此讲得较具体,请结合你们的情况分析判断。案情介绍上看,孩子一直由你抚养这是对你争取孩子抚养权有利的一方面,应注意这方面的取证工作。
附相关规定供参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部分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2016.04.29程才律师回答
您好,首先,夫妻双方同意离婚,但是对共同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只好起诉离婚,让法院根据你们的情况予以判决。但是,我仍建议如果双方均想尽快离婚,还是建议协议离婚为宜,因为诉讼离婚的时间将会较长,协议离婚要快得多。那么对无法谈拢的财产如何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可通过律师具体咨询方式了解法院会如何判决的,既然法院最终依据法律判决的结果和律师解答的意见一致或者基本一致,那么夫妻双方均按律师解答的意见达成离婚协议,不就节省了法院判决的等待时间,达到尽快离婚的目的了吗。
其次,如果起诉离婚,法院对子女抚养及房屋分割问题的处理是这样的:
1、对子女抚养问题而言,主要涉及抚养权归谁以及子女抚养费如何承担的问题。法院判决子女归谁抚养的抚养权是以由谁抚养更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原则的,比如两周岁以下子女通常随母方抚养,两周岁以上的就要根据具体情况根据夫妻双方的经济收入等因素进行判决了。对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征求其愿跟谁生活的意见。未抚养子女方应支付抚养费,标准通常为其收入的百分之二三十。因案情中没有介绍子女及家庭情况,故无法针对性解答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最高法院根据审判实践,特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摘录附后,对此讲得较具体,请结合你们的情况分析判断。
附相关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部分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2、对房屋分割问题。
其实,离婚时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对个人财产是不能分割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后取得的财产,以及双方约定个人财产归共同财产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分割问题在现实中是较为复杂的,离婚时如何分割也是很复杂的,所以要根据具体案情分析,在此无法具体说清楚。其实最高法院对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也单独作了一个司法解释,上面对包括房屋在内的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作出了规定,请结合你们的情况具体确定。
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部分规定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费和回乡生产补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
1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2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2016.05.01程才律师回答
您好,您是问起诉离婚需要什么材料吧!你作为原告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应持有的材料包括:
1、请律师或者自行写好的民事起诉状一式两份:第一部分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写诉讼请求a.请求离婚;b.子女的抚养问题;c.财产依法分割;第三部分写事实与理由,把何时结婚、何时生小孩,因为什么原因离婚等情况写明。诉状最好打印,但最末处必须手签名;
2、带上你的身份证原件,并复印一份,有的法院还要求提供被告的户籍证明。
3、立案时,应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
(1)结婚证等婚姻关系的证明;
(2)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的事实或证据。如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供下落不明的时间、情况的证明;
(3)子女情况的证明,即:子女姓名、性别、出身年月、生活状况等,婚生、非婚生继子女或养子女的说明和有关证明;
(4)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即财产性质,来源、发票、清单及债权债务凭证,有储蓄的,应提供数额、帐号、户名、存入日期、种类、银行存折持有人等证明材料,或能起证明作用的其他有关材料。如财产已被转移,应作说明和提出证据,包括原、被告的经济状况及其证明;
(5)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还应有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2016.04.30程才律师回答
如果现在还有协商的空间,可以坚持一段时间,看看由于和好的可能,如果他还是这样,无法继续沟通或者仍然我行我素的,那就只好离婚了,鉴于他又不同意离婚,而你又执意离婚想解脱的话,只有起诉离婚了。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才能判决离婚。所以你要想法院能判决离婚,就要举证证明你们夫妻感情破裂,才能得到法院支持。否则很难判决离婚,只有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再次起诉了,这时法院通常会判决离婚了。
对各种情况属于夫妻感情破裂,我国婚姻法列举性地规定了几种情形,如果你能证明存在一种的,法院就能判决离婚。比如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赌博、吸毒、虐待、遗弃、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两年以上等情形。
2016.04.28程才律师回答
一、你作为原告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应持有的材料包括:
1、请律师或者自行写好的民事起诉状一式两份:第一部分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写诉讼请求a.请求离婚;b.子女的抚养问题;c.财产依法分割;第三部分写事实与理由,把何时结婚、何时生小孩,因为什么原因离婚等情况写明。诉状最好打印,但最末处必须手签名;
2、带上你的身份证原件,并复印一份,有的法院还要求提供被告的户籍证明。
3、立案时,应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
(1)结婚证等婚姻关系的证明;
(2)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的事实或证据。如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供下落不明的时间、情况的证明;
(3)子女情况的证明,即:子女姓名、性别、出身年月、生活状况等,婚生、非婚生继子女或养子女的说明和有关证明;
(4)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即财产性质,来源、发票、清单及债权债务凭证,有储蓄的,应提供数额、帐号、户名、存入日期、种类、银行存折持有人等证明材料,或能起证明作用的其他有关材料。如财产已被转移,应作说明和提出证据,包括原、被告的经济状况及其证明;
(5)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还应有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二、需要多少钱的问题
1、立案时,原告要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同时,第三十三条规定,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通常一人承担一半。
2、如果申请财产保全的,根据第十四条规定,应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3、如果原告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会产生律师代理费,律师代理费根据案件难易程度、标的额大小与律师协商确定。
2016.04.28程才律师回答
您好,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也就是说,你们已经结婚了,不是他不想结婚的问题,我想你想说的意思是指他想离婚不想与你同居生活了。这时,因为你也想离婚,那么你们夫妻双方就有了协议离婚的基础,所以如果你执意离婚的,就可以和他好好谈谈,就是否生育、如果同意生育后的孩子抚养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彩礼等问题协商一致后,双方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不过,我建议,婚姻非儿戏,建议三思而后行,如果可能,建议继续生活一段时间,也许感情会好起来,如果还是无法生活在一起,再决定离婚不迟。
对是否选择生育等问题,也需三思而行。如果你们能协议离婚,我还是建议不要为宜,对流产费用,可以要求他承担一部分。如果离婚后生育了子女,他作为生父,也应承担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由你抚养孩子的,你有权要求他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抚养费标准通常为其他收入的百分之二三十。
2016.04.28程才律师回答
一、关于是否构成重婚的问题
根据你的介绍,应涉嫌重婚了。但具体到底是否构成重婚,还要具体分析。
我国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重婚有两类人,第一类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人构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继续保持,则属于“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骗,则不构成重婚。
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
以夫妻相称,除当事人间承认、日常生活间的称呼外,当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相称的辅证据。认定重婚,通常还需要取得周围群众、当事人亲朋戚友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当事人是夫妻。
涉嫌重婚罪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重婚罪的法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将被追究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罚。
二、关于是否能够要求青春损失费的问题
不管男方还是女方,要求青春损失费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是,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因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此处的赔偿包括经济赔偿和精神赔偿。也就是说,因你妻子重婚而致使你们离婚的,你可以要求精神赔偿,但对青春损失费的名义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2016.04.28程才律师回答
您好,您问的问题是离婚时房屋分割问题,离婚的其他问题,故在此不予答复涉及。
离婚时,有共同财产的,必然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也就是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应通过协商解决,签署离婚协议书,到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如果协商不成的,只有起诉离婚并对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判决。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双方约定的一方婚前财产作为共同财产的,原则上平均予以分割。那么你所说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对房屋等不动产而言,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也就是说,登记在谁的名下就属于谁的财产。当然如发生房屋买卖、赠与等情形,房屋买受人等享有要求办理产权过户的权利,从合同法角度讲,这属于债权性质,只有在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从物权角度讲,该房屋才属于买受人,在婚内,该房屋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才能予以分割。所以,对本案而言,因该房屋登记在你公公名下,故属于你公公的财产,不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故在离婚时你不能要求分割,除非经你公公同意给你房屋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这是指一般情况下的认定问题。然而,正如前已分析的,如果该房屋系在你们婚后,父母共同全部或者部分出资购买或者承建等,只是登记在你公公名下的,则从实质意义上讲,房屋全部或者一部分是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的,除非协议离婚时征得你公公同意,可以对该房屋协议分割。但是,如果你公公不同意,这时,离婚时暂时还无法对此房屋予以分割,只有待你向法院起诉你公公确认房屋归归你们夫妻共同所有的,也就是说,要经过一个确认之诉,待法院判决确认该房屋属于你们夫妻共同所有了,再予以平均分割,你享有一半房屋价值。
以上解答意见仅供参考,要结合案情具体分析。如还有不明之处,欢迎追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