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取向在个体出生的时候就已经确定下来了,不受环境影响而改变。性取向不是一种选择,也不是自己可以控制的。虽然科学界的对于性取向的共识指出,性取向是持久性的,不可改变的。但对于人类来讲,性行为是高度可控的。所以一个人完全可以有与性取向不相符合的性行为。也就是说,一个异性取向的人,可能涉入同性性行为,而一个同性取向的人,可能涉入异性性行为。性取向不能依靠性行为判断,还要与友谊区分开来。性取向是只有本人自己,通过自己的直觉,感觉性吸引和感情欲望,才能做出判断的。
判断性行为是否规范、是否越轨至少应遵循三项原则:自愿原则、无伤害原则和私事原则。同时满足这三个原则的性行为,才可能摆脱其越轨的属性。
1、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成年人在知情、意愿情况下发生的行为。强迫、威逼、引诱等都是非自愿的,是对对方的不尊重,侵害了相互平等的关系,也违背了自愿原则。在西方,随着性学的发展和公众观念的改变,越来越多的行为得到了社会的理解和认可;但是,一些性行为仍然受到更严厉的社会控制,如强奸、性骚扰和性虐待等,因为这些行为是有违自愿原则的。
2、私事原则。
私事原则还要求个人应把性行为限制在私密空间,避免在公共场所暴露或进行,影响到两个人之外的其他任何人。当然,一个人对自己的身体有支配的权利,两个自愿的无婚状态的成年人,如果没有生育作为后果的性事不过是两个人之间的私事,与他人无关,他人不得干涉个人隐私。他是选择同性还是异性作为性伴侣是他(她)的私事,只要不干涉他人的自由和幸福,是不违背道德的,是一般性性行为。否则,违反私事原则可能构成对他人的性骚扰。相反,窥视他人隐私的行为(窥阴癖)恰恰也是应该受到打击和谴责的对象。
3、无伤害原则。
无伤害原则是指性行为要以不给对方、他人和社会公众利益造成伤害为界限。如果对个人自由的限制是为了防止伤害他人或社会的公众利益,则这种限制是合理的。这是所说的无伤害是指两个方面,一是指身体上的无伤害,要“安全的性”,如果明知自己患有性病、传染病等,还和其他人发生性行为,这是不道德的,是越轨的。二是指情感上的无伤害,性行为发生没有给他人和社会带来感情上的伤害,如果性行为的主体是两个无婚状态中的完全行为能力人,他们有自由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并能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没给他人和社会带来感情上的伤害,这种性行为可以摆脱其越轨的属性。而婚外性行为无论其发生是否有爱情,都会因性资源的“走私”和感情的转移,给婚姻中的另一方带来极大的伤害,无论其是以潜在的伤害形式存在,还是以显在的伤害形式存在。
网友评论:
在明确越轨边界的过程中,实际上是树立了一个参照系,使得性行为的准则、道德界限、法律界限可以明确,从而规范和引导人们的性行为。
小编结语:当然啦,如果你也希望可以了解自己是不是出轨了的话,那么就看看我们的这个标准吧,从我们的这个标准中就可以很好的看出来自己到底是不是真的出轨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