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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财产分割,拆迁款是否可以认定为夫妻公共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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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984年男女双方经介绍认识,1986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一直住在男方父亲名下的私产房中,1998年平房拆迁得到拆迁款38000元(当时男方父亲仍然在世),默认这笔钱赠给夫妻二人, 女方又从娘家妹妹处借12000元,1998年底购置企业产偏单一套,1999年入住该偏单,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为男方。双方感情破裂,2009年5月29日开始分居至今,女方与儿子在外面租房住。 2009年6月2日女方第一次起诉,法院没有叛离婚,法院没给判决书。 2011年6月11日女方第二次起诉,法院判离婚,但在房屋分割上女方认为不公,最后撤诉。 2016年4月11日女方第三次起诉,法院判离婚,男方不同意卖房(这是唯一住房),女方下岗多年,以前靠打工维持生计,现在靠退休金维持生活,又要交房租,因为男女双方都拿不出钱来给对方补偿,女方诉求法院拍卖企业产偏单一套,房款两人各一半。 想有咨询的问题: 1. 能否套用高法解释(二)第二十条,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引用为双方都拿不出钱来补充对方),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法院是否可以拍卖此房? 2.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四)和第十八条(三),拆迁款是否可以认定为夫妻公共财产? 分得拆迁款时,男方父亲仍在世,没有立遗嘱,也没有赠与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拆迁款只归男方一人,这样这笔拆迁款就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视为夫妻二人共同财产。 3. 根据以上事实,尽管租赁合同上只写男方一人,实质上女方同样拥有平等的租赁权,有权利要求平等地分割转卖租赁权后的收益。 4. 能否请求法院把偏单判每人一间吗?大屋归女方,小屋归男方?

问题来自:天津-河东区 咨询时间:2016-04-07 16:55 咨询人:1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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