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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法律咨询 >> 江苏婚姻法律咨询 >> 南通婚姻法律咨询 >> 离婚孩子抚养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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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陆汉军律师

    你好!你们感情不和的原则因是什么?法官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而判断感情彻底破裂的原因有几种法定情形。如对方有赌博恶习:家庭暴力,与别人重婚,非法同居等。你老公没有正式工作不是离婚的证据。

    回复时间: 2016-04-09 10:46:50

    陆汉军律师 电话:13605257272 帮助人数:68人 [江苏-扬州]

  • 王伟政 律师

    2人都有抚养权。离婚时如协商不成,法院本着对孩子生活成长更有利的原则,判决孩子随谁生活。

    回复时间: 2016-04-08 23:29:26
    王伟政律师 电话:13302016987 帮助人数:202人 [天津-河西区]

  • 余飞 律师

    你需要起诉离婚就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扶养问题做出判决。对于2周以内的孩子以女方扶养为原则,两岁到十岁的孩子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基准进行判决,综合考虑双方的工资,房子,教育程度,不改变孩子成长环境等因素考虑,离婚争取抚养权的细节问题比较多,最好能够当面了解细节方能帮你提供最佳思路并争取最大的权益保护,望你慎重起诉~

    回复时间: 2016-04-09 05:57:19
    余飞律师 电话:18705174891 帮助人数:114人 [江苏-南京]

  • 李新保 律师

    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于离婚两种方式。你可先协议离婚,双方就财产分割及孩子抚养权抚养费问题协商解决,一致意见后起草离婚协议书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如果没有打成一致协议,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会就夫妻共同财产及孩子抚养权做出判决。原则上是有利于孩子成长原则来判决孩子的抚养权。有,会结合双方的经济条件及孩子成长环境来宗合考虑。如果自己解决不了,建议找专业婚姻律师。

    回复时间: 2016-04-09 06:40:30
    李新保律师 电话:13064086324 帮助人数:403人 [山东-济南]

  • 张学研 律师

    你对你的婚姻是否达到离婚的程度要做好心里准备,一旦涉及离婚,就要面对孩子扶养,财产分割进行彻底解决,孩子四岁了,谁对孩子的教育和成长环境有利,谁就可能得到孩子扶养权,你的条件比对方好,法院就会把孩子判给你的。

    回复时间: 2016-04-09 07:16:45
    张学研律师 电话:13146859530 帮助人数:55人 [北京-朝阳区]

  • 杨先飞 律师

    夫妻之间是否确无感情,已有孩子离婚需慎重,如确无感情,可诉至法院!

    回复时间: 2016-04-09 07:21:30
    杨先飞律师 电话:15952006797 帮助人数:24人 [江苏-南京]

  • 鲁强 律师

    法院会结合双方的经济条件,及孩子的生活状况来定,以对孩子成长更有利为准则。

    回复时间: 2016-04-09 07:24:35
    鲁强律师 电话:15949700681 帮助人数:651人 [山东-济南]

  • 黄福佑 律师

    1、双方协议离婚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
    2、父母双方都有抚养孩子的义务,都可以争取孩子的抚养权,让对方支付其抚养费。
    3、如果您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您要举证证明您抚养孩子的优越条件并有利于孩子成长;比如,有固定的工作、稳定的收入,有固定的居所,文化程度及修养并无不良奢好,父母都可以协助抚养等。
    4、抚养费支付方式:(1)定期给付;(2)一次性给付,对方有负担能力,并希望一次解决婚姻问题的。
    5、抚养费支付标准:1)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2)根据司法解释,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6、如果男方暂时没有收入,无法支付抚养费,其孩子在未满18周岁前的任何时间都可以要求父亲支付其应当给的抚养费。

    回复时间: 2016-04-09 07:31:37
    黄福佑律师 电话:13980604101 帮助人数:1893人 [四川-成都]

  • 王林 律师

    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如果父母双方协商无效,则由人民法院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子女抚养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回复时间: 2016-04-09 07:56:07
    王林律师 电话:13463270151 帮助人数:352人 [河北-保定]

  • 韩伟 律师

    综合多方条件,有利孩子成长为原则。感觉母亲扶养较合适。

    回复时间: 2016-04-10 17:22:46
    韩伟律师 电话:15152012110 帮助人数:434人 [江苏-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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