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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法律咨询 >> 广东婚姻法律咨询 >> 深圳婚姻法律咨询 >> 你好,我想起诉小孩的亲生父亲支付抚养费,以及转移孩子的监护权,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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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彬 律师

    你好,既然协议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归你且对方无需支付抚养费,那么你现在再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是没有法律与事实依据的。至于孩子出国时的具体手续,需要哪些人签字同意,我也不是太了解,这块你最好一下相关专业人士。看像你们这种情况的是否必须要孩子父亲签字同意。

    回复时间: 2017-11-21 22:11:47
    张彬律师 电话:15889607923 帮助人数:159人 [广东-深圳]

    2017.11.21 张彬律师回复
    张彬律师

    起诉是可以起诉。但是胜诉的概率不大。顺便问一下孩子现在几岁?

    2017.11.21 张彬律师回复
    张彬律师

    首先需要理清监护权及抚养权两个概念,监护权是法定的,即便你们离婚了男方仍是孩子的监护人。抚养权是父母对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你可以让你父母代你行使孩子的抚养权,但是你与男方同样都是孩子的监护人。

    2017.11.21 张彬律师回复
    张彬律师

    抚养是义务,并且是父母对未成年孩子的法定义务,即使父母离婚协议中同意一方无需支付抚养费,但如果孩子的抚养确实遇到了问题和实际困难,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孩子的名义向另一方主张抚养费用。如果不是抚养遇到问题,而仅是一方反悔,要求另一方支付,则难以获得支持。

  • 刘云海 律师

    1、如果孩子的生活状态发生变化,导致抚养费用较大增加,您可就增加的部分主张抚养费。

    回复时间: 2017-11-21 22:27:06
    刘云海律师 电话:18123866888 帮助人数:7人 [广东-深圳]

  • 樊小云 律师

    建议带好资料找广东卓尚律师事务所樊小云律师协。

    回复时间: 2017-11-22 08:48:21
    樊小云律师 电话:13699777669 帮助人数:33人 [广东-深圳]

  • 宋艳娅 律师

    1、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
    2、你可以以孩子名义起诉主张抚养费。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3、如果想要胜诉的话需要证明“必要”。基于孩子4岁,可以考虑的方向是孩子入学,花费变多;基于你出国,可以考虑的方向是你出国收入变少或者花费变大。
    4、如果对方要挟过分的话,你可以固定证据后以敲诈勒索报警,以使其同意孩子出国。
    最终要看你的目的是要抚养费还是同意孩子出国。

    回复时间: 2017-11-23 15:28:04
    宋艳娅律师 电话:15234543232 帮助人数:203人 [山西-长治]

    2017.11.23 宋艳娅律师回复
    宋艳娅律师

    案例: 审理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鄂0106民初2769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抚养费纠纷 裁判日期: 2017-06-30 法  官: 殷晓艳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方某1 被  告: 李某 文书性质:判决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方某1,男,200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人:方某2,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系原告方某1之父。 被告:李某,女,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审理经过 原告方某1诉被告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殷晓艳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某1的法定人方某2,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方某1诉称,原告系被告亲生儿子。2012年12月18日,被告与原告之父因夫妻感情不和离婚,原告由父亲抚养。但随着物价的逐年增高,原告因上学及生活开支的需要,而原告生父的收入有限,一直未再婚,独自承担原告抚养费用非常困难。被告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拒不支付抚养费用,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800元(即从2017年4月1起);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辩称,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请。认为1、离婚是方某2提出的,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是因为被告承担所有的债务,一共二十多万,到现在还有十几万没还,所以约定孩子由方某2抚养,被告不支付抚养费;2、被告月收入2000余元,收入偏低,被告的经济能力承担不起抚养费;3、被告父母身体不好,家里还有父母要赡养,多余的钱被告还要偿还债务。 原告方某1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原、被告身份材料,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双方身份信息; 2、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父母于2012年12月18日在武汉市青山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方某1由男方抚养,抚养费全部由男方承担,直至孩子成年。协议书载明双方婚后无共同债务,各人名下债务由各人承担,无纠纷。 对于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被告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认可是其本人签字的协议书,但认为第三条无夫妻共同债务不真实。 被告李某当庭提交如下证据: 1、证明三份,拟证明被告的债务情况。 2016年10月12日李毅玄出具的证明。拟证明被告共向李毅玄借款14万元; 2016年10月15日周斌出具的证明。拟证明被告向周斌借款5万元,已偿还2万元,还欠3万元; 2016年10月20日张正军出具的证明。拟证明被告向张正军共借款3万元,已经偿还1万元,还欠2万元。 2、热轧厂201704职工月工资发放单。拟证明2017年4月李某应发工资3662.52元,实发工资2508.65元。 对于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原告对于证据1的真实性有异议;对于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认可工资单证明的收入,但是认为不能反映被告全部收入。工资单只是证明固定收入,还有绩效工资没有反映到工资单上。 根据原、被告陈述和举证,本院确认下述事实:原告之父方某2与被告李某于2012年12月18日在本市青山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方某1由男方抚养,抚养费全部由男方承担,直至孩子成年。离婚协议另载明双方婚后无共同债务,各人名下债务由各人承担,无纠纷。原告父母离婚后,原告随其父生活至今,被告未支付过抚养费。原告现就读于青山区钢城十九小四年级,原告父亲方某2与被告李某均就职于武钢集团。方某2自述在武钢冷轧厂工作,月基本收入为2000元左右,绩效1000元,月收入在3000元左右,并表示因被告李某与其同就职于武钢集团,故被告李某的收入与自己相近亦为每月3000元左右。李某自述在武钢热轧厂工作,月收入2500元左右,并提供工资单证明,另称虽有绩效奖金,但数额浮动不定。现原告方某1以物价上涨,父亲收入有限,独自承担抚养费用困难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离婚协议书、工资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应当负担子女的抚养费。本案中,原告方某1的父亲方某2与被告李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方某1由方某2抚养,被告不支付抚养费,此约定属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亦合法有效。原告起诉之前,其父母确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原告由父亲方某2抚养,被告不支付抚养费。法律另规定,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在必要时可向父母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应符合增加抚养费的条件。本案中,方某2与李某离婚距今已近5年,在此期间,社会生活水平提高,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亦逐年增长,本案被告李某有稳定的工作及固定的收入,其自述月收入2500元左右并提供了工资单予以证明。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的成长提供良好条件,对原告方某1主张被告李某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抚养费的数额,应当根据原告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本院酌定抚养费为每月500元。关于被告李某辩称其在离婚时将夫妻共同债务20余万元由自己承担据此不应再付抚养费的意见,本院审查证据后认为,方某2与李某签字确认的离婚协议上载明“双方婚后无共同债务,各人名下债务由各人承担,无纠纷”,被告辩称意见与离婚协议约定不符,方某2亦不予认可,另被告所列债务方面的证据,均系案外人所书证明,缺乏真实性,亦不能证明与冲抵抚养费有关,故对该意见本院不予。关于被告李某辩称其有债务需要偿还及有父母需要赡养,上述理由均不能免除其抚养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18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李某荣自起诉之日起(即2017年4月起)每月给付原方某1杰抚养费500元方某1杰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方某1杰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7×××67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行号: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判、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的,即丧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审判人员 审判员殷晓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肖露

    2017.12.04 宋艳娅律师回复
    宋艳娅律师

    你好,严格来讲离婚后财产纠纷和孩子抚养权纠纷是两个事情,但是这两个事情又在同一个离婚协议里面进行了约定,且二者又有一定的联系。你根据协议向他主张房屋,同时又想改变协议要他承担孩子抚养费,对这份协议的内容是部分认可、部分否定,相对矛盾。 然而,仔细分析,二者是可以分开进行,分别主张的。但同样的,如果你要起诉要抚养费,是要满足我第一个回复里面的条件证据的。 另外,不排除法官在审理时将两个案件合并审理的可能性。

  • 陆升元 律师

    详聊!

    回复时间: 2017-12-18 15:56:38
    陆升元律师 电话:13424286235 帮助人数:38人 [广东-深圳]

  • 肖雷 律师

    对于离异家庭的子女而言,虽然父母婚姻关系解除了,但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并不因此而改变。无论是否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父母双方仍享有法定监护权,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另一方对孩子的监护权。
    至于办签证,一下内容仅供参考:1. 如父母双方(法定监护人)不与未成年人同组递交签证申请,未成年人必须提供此未成年人出行的亲属许可公证书。年龄以递交签证申请之日是否达到18周岁为准

    2.如父母一方(法定监护人)不与未成年人同组递交签证申请,无论是否同行:
    不递交申请的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亲自前往签证中心递交未成年人的申请,并当场在签证申请校对单上签字确认。

    3. 如父母一方无法出具亲属许可(如离异、失踪等),请提供相关官方证明的公证书原件或解释信,并内含英文/法文翻译件。

    回复时间: 2018-03-05 10:36:14
    肖雷律师 电话:17771699150 帮助人数:2262人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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