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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法律咨询 >> 四川婚姻法律咨询 >> 南充婚姻法律咨询 >> 男方出轨,有开房记录以及我和他的谈话录音,录音中他承认出轨,这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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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蒋正华 律师

    你好,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对方婚内过错,离婚时主张补偿。

    回复时间: 2018-03-22 07:52:34
    蒋正华律师 电话:18980315656 帮助人数:34人 [四川-南充]

    2018.03.22 蒋正华律师回复
    蒋正华律师

    以对方经济状况衡量,由法院酌定。

  • 兰梅 律师

    婚后未进行任何财产分配协议或者AA制等方案的,一方的公积金算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因男方有过错只是感情破裂的,可以请求赔偿,并就相关财产进行分配

    回复时间: 2018-04-03 10:24:31
    兰梅律师 电话:13984886804 帮助人数:94人 [贵州-贵阳]

  • 宋艳娅 律师

    1、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要求对方的过错是: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里要求的同居是一种相对长期稳定的状态。偶发性的出轨不等于同居。
    2、一般过错方的损害赔偿的金额不会太高。你说的20万可以主张,但法院一般不会支持那么高。
    3、关于你证据效力的问题。开房记录你手头的是公安局的调取的需要看公安局是以什么方式调取的,如果是私下调取的话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证据,建议你申请法院调取;谈话录音是可以使用的。

    回复时间: 2018-04-03 15:30:21
    宋艳娅律师 电话:15234543232 帮助人数:203人 [山西-长治]

    2018.04.03 宋艳娅律师回复
    宋艳娅律师

    这是中国法院网刊登的一个案例分析,你可以参考下。 离婚诉讼对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数额应如何确定 2013-11-13 10:07:1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韦晓静   【要旨】   本案的焦点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如何确定赔偿范围?   【案情】   原告钟楚恒与被告冉兰兰均系再婚,双方均已年近半百, 2002年初相互认识后双方于同年9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两年后,双方便开始各自跟随自己的子女生活在不同的县份里,相互往来变少。后被告冉兰兰发现原告钟楚恒与她人发生婚外情,并同居了一段时间,面对被告的质问,原告并不承认,对此,被告非常气愤,一次其深夜带人对原告进行突然“查岗”,结果捉奸在床并拍下照片。事情败露后,原告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各自居住生活,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冉兰兰则认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是因为原告已有外遇引起的,原告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她人同居,其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一夫一妻制,给被告造成沉重的精神负担,而且致使双方本已脆弱的夫妻感情雪上加霜,如要离婚,原告钟楚恒须向其支付40 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被告向法院提交了原告与她人的亲密照片,以及相关证人证言。面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无可辩驳。   【审判】   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了后认为,对被告的证据原告无可辩驳,故认定原告与他人非法同居成立,经调解无效后,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准许离婚。此外,法院认为,由于原告钟楚恒在夫妻感情破裂的过程中存在过错,依法应当对被告冉兰兰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被告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法院酌情确定了5000元的赔偿金。   【评析】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破坏了家庭生活的安宁,是对一夫一妻制的破坏,因此法律明文加以禁止。其法律后果主要有:一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二是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赔偿数额的确定上主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笔者认为,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赔偿数额应该足以抚慰受害人遭受的心灵上的创伤和精神上的痛苦;2、考虑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体现出对加害人有效的制裁;3、考虑受害人的过错在导致离婚后果的原因中的作用,以此适当减轻赔偿主体的责任;4、考虑过错方侵害的情节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具体到本案当中,笔者所在的法院经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将赔偿金的数额酌情确定为5000元。   (作者单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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