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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杜少华律师

    两岁以内原则上随女方生活,两岁以上不满十岁,双方协商抚养,协商不成法院判决,十岁以上要尊重孩子本人 意愿,征求孩子意见。

    回复时间: 2016-04-20 13:56:43

    杜少华律师 电话:13679194467 帮助人数:16人 [陕西-铜川]

  • 刘旭鹏 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回复时间: 2016-04-15 19:29:58
    刘旭鹏律师 电话:15077103898 帮助人数:60人 [广西-南宁]

  • 王高军 律师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回复时间: 2016-04-15 19:30:16
    王高军律师 电话:13500171846 帮助人数:41人 [广东-惠州]

  • 张宏超 律师

    可以参阅我的专栏文章离婚相关裁判标准

    回复时间: 2016-04-15 20:51:46
    张宏超律师 电话:13002913507 帮助人数:764人 [陕西-西安]

  • 王恺胜 律师

    你好,法律详细规定如下: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回复时间: 2016-04-15 22:32:22
    王恺胜律师 电话:13909511338 帮助人数:1967人 [宁夏-银川]

  • 陈新明 律师

    通俗的讲,孩子一般由对孩子成长有利的一方抚养

    回复时间: 2016-04-15 23:03:10
    陈新明律师 电话:13396091580 帮助人数:543人 [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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