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根据该规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车辆,夫妻一方无权擅自处分,否则,转让行为无效。但若受让人是善意第三人且有偿取得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认定转让行为有效。可见,一方擅自转让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这其中涉及买卖双方的动机问题,还涉及到财产的大小问题。
在法律上,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第三人。”根据以上规定,出卖夫妻共有的房屋或车辆等重大财产,一般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的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时,第三人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所有权。因此,处理像房屋、车辆之类的重大财产,如果第三方是善意第三人,那么该转让的行为是有效的。
所以要看房屋是否有过户,对方是否支付了相应的价款,其买受房屋是否是善意。
简单说,如果买房人是善意的,不知道男方未经女方同意卖房,女方是争不到房屋产权的;如果是恶意,与男方串通,女方可以争回房屋产权属于自己的那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