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提出离婚诉讼,在诉讼请求中有一条写到:判决孩子
男方提出离婚诉讼,在诉讼请求中有一条写到:判决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1元。原告不想要被告的抚养费,这么写可以吗?如果不可以,请告知原因。请给建议,谢谢各位律师。
我写的离婚诉状已省略去首尾,请各位律师看下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有无不妥,请多指教!或者请帮修改,谢谢!! 诉讼请求: (1)判决离婚。 (2)判决被告配合原告行使对孩子的探视权。被告应至少每月每周一次协助原告对孩子进行探望,探视地点在汶上县城或被告娘门。 (3)判决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4)判决被告偿还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 事实与理由: (1)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X月在父母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通过相亲认识,于同年X月X登记结婚,2012年X月X日生育一女XX。 (2)原、被告草率结婚,婚后经过长期磨合难以共同生活(双方这是第3次诉讼离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之间缺乏宽容、理解、互不信任,致使双方引发感情危机。被告性情不定,常常不归家且不履行夫妻义务,而且原告与被告之间根本没有共同语言,再加上被告的任性以致夫妻感情破裂,在一起无论在身体上还是精神上都是一种折磨,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孩子XX长期由原被告共同抚养,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生活环境稳定及健康成长角度出发,考虑被告初中辍学、性情不定、缺乏包容、没有固定居所也没有固定工作和收入等客观因素。原告可以免除被告对孩子的抚养费。孩子XX适合随原告生活(原告本科学历、有固定收入、在县城有小区房一套、小区跟前有幼儿园和小学)请求贵院法官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生活环境稳定及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判决孩子由原告抚养为宜。 (3)原、被告自2014年起至今从未同居过,分居时,原告多次探望孩子均遭被告阻挠和躲避,夫妻之间已无感情可言,恳请贵院依法判决被告配合原告行使探望权并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4)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借债76000元,请依法判被告分担38000元;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
问题来自:山东-枣庄 咨询时间:2016-04-25 12:21 咨询人:13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