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来自:安徽-滁州 咨询时间:2016-04-28 19:58 咨询人:187******95
如果你起诉,你需要在对方的户籍地法院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如果对方户口在安徽,当然可以在安徽起诉
在被告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要看被告户籍所在地是否在安徽,或者被告有特殊情况。
国内离婚管辖
一、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二、特殊规定:
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以上规定:你可以在安徽你居住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如果对方经常居住地在安徽、你可以在安徽起诉
你好!
离婚诉讼一般是在被告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法律也有例外规定,你可以自己对照一下。
一、被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1、夫妻双方同在住所地生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共同居住的县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就是管辖法院。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中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后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原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若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4、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5、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6、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如果对方下落不明,或者离开自己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一年以上,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起诉。
不行,在他户籍所在地起诉。
对方在安徽居住一年以上就可以起诉了
如果被告在安徽居住1年以上且有居住证明的,可以在安徽起诉,否则,只有向被告户籍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
希望我的解答对您有所帮助。
如男方在安徽生活一年以上,可以。否则,不行。
起诉离婚,准备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后到对方户籍所在地法院立案去。
在被告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离婚诉讼案情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法院管辖权,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也就是说,你起诉的应在对方住所地法院起诉,被告除就医情形外在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应向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如果他在安徽某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在安徽该地起诉。如果他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但在外地居住没有连续起诉一年的情形的,可向原告所在地即你的所在地安徽法院起诉。但是,如果你与他都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的,管辖法院又有所不同。通常应向他的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可以在你当地起诉。具体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同时,《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几种可以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的情形,见附后的法律依据。请按规定“对号入座”。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一、《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