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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法律咨询 >> 北京婚姻法律咨询 >> 东城区婚姻法律咨询 >> 我没有结婚有了小孩,小孩2岁,生下以后他从来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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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蒋岚律师

    你们不是夫妻,解除同居关系。他抚养孩子你要给抚养费。如果你要让他人领养,需要孩子生父的同意,并办理手续

    回复时间: 2016-05-06 11:07:21

    蒋岚律师 电话:13813942752 帮助人数:1354人 [江苏-南京]

  • 肖雷 律师

    领养小孩需要手续,咨询民政部门,但是我觉得可能性不大,你可以起诉男方要求支付抚养费或者是变更小孩抚养权归男方。

    回复时间: 2016-05-06 11:06:07
    肖雷律师 电话:17771699150 帮助人数:2262人 [广东-广州]

  • 海淼 律师

    领养孩子是有法律程序的,不是有人收养就可以的,送养行为无效,男方不付抚养费,你可以起诉法院,随便送养孩子是违法的

    回复时间: 2016-05-06 11:06:58
    海淼律师 电话:13998602713 帮助人数:2019人 [辽宁-大连]

  • 王彦民 律师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才能送养小孩!条件有二:一是必须生父母双方都同意;二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具体程序到民政部门办理!

    回复时间: 2016-05-06 11:24:44
    王彦民律师 电话:13311888569 帮助人数:211人 [上海-浦东新区]

  • 黄福佑 律师

    可以与领养人一起到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即可。

    回复时间: 2016-05-06 11:30:03
    黄福佑律师 电话:13980604101 帮助人数:1893人 [四川-成都]

  • 王远洋 律师

     送养孩子需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一、送养方需具备的法定条件。《收养法》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二、被送养的孩子也是要符合法定条件。《收养法》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三收养人也必须符合法定的收养条件。《收养法》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收养法》第十八条规定:“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回复时间: 2016-05-06 11:31:31
    王远洋律师 电话:13387244330 帮助人数:1030人 [湖北-襄樊]

  • 温俊斌 律师

      你可以就孩子由谁抚养及抚养费的给付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结婚登记是成为合法夫妻的必要条件,你们未办理结婚登记,因此,你们的关系只能是同居关系。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规明确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或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你不能单独就解除同居关系提起诉讼。因为男女双方的同居关系不是法律调整和保护的对象,当事人如果仅起诉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你可以就孩子由谁抚养及抚养费的给付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回复时间: 2016-05-06 11:44:37
    温俊斌律师 电话:13323930049 帮助人数:230人 [河南-濮阳]

  • 刘义峰 律师

    可以由孩子父母双方共同送养,与合法收养人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回复时间: 2016-05-06 13:42:11
    刘义峰律师 电话:13935552148 帮助人数:538人 [山西-长治]

  • 阮学武 律师

    送养孩子需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您和男方必须满足: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虽然您无能力抚养孩子,但男方若有能力则无法实现抚养。
    您与男方属于同居关系,不需要离婚,不受婚姻法制约和保护。
      

    回复时间: 2016-05-06 13:56:15
    阮学武律师 电话:15002888808 帮助人数:104人 [四川-成都]

  • 陈新明 律师

    可以起诉男方要求支付抚养费

    回复时间: 2016-05-09 20:56:00
    陈新明律师 电话:13396091580 帮助人数:543人 [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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