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来自:湖北-恩施 咨询时间:2016-05-07 08:42 咨询人:158******89
根据您的描述,21年未领结婚证,应该是1994年2月1号之前结婚的,已经构成事实婚姻,一方不同意离婚,直接起诉离婚就可以的。
1、属于事实婚姻,婚后的财产为夫妻财产,离婚时应分。
2、男方构成同居的,女方可要求男方赔偿。
3、对财产分割等有争议的,应向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对离婚、财产分割一并处理。
1.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婚姻期间财产共同所有。双方协议离婚不成,可以起诉离婚。2.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没有补办结婚证,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这种情况属于事实婚姻,一方不同意离婚的话,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的!
如果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的,可以算事实婚姻。你是想离婚的一方的话,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准备好起诉状、证据交给法院起诉。
根据你的描述,应该是1994年2月1日之后双方在一起的,如果如此,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主要看你们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具体时间。.1994年2月1日以前,按事实婚姻处理,婚姻期间财产共同所有。双方协议离婚不成可以起诉离婚。1994年2月1日以后,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涉及财产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起诉。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此间,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
1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首先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其次,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
从案情介绍上看,21年未领证,应该是在1995年就开始在一起生活了,这时处于1994年2月1日之后的期间,所以,如果双方至今未补办结婚证的,则不视为事实婚姻,一方要离开,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应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需要向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法院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一并作出处理。当然,如果至今已经补办了结婚证的,一方要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对共同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一并作出处理。
这属于事婚姻,请委托律师依法予以起诉。。
可以直接起诉离婚的。